实现“六统一”!海南城乡居民医保新政解读来了→
近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等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办法》涉及面较广,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就新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进行解读。
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说,《办法》颁布实施后,将实现两项制度并轨运行,确保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全面建立,实现制度更加完善、保障更加公平、基金更可持续、管理更加规范、服务更加高效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缩小城乡差距,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同时,为更好地服务于海南自贸试验区、自贸港建设,对已取得我省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省户籍非从业人员、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外籍人员也可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每年缴费一次,集中征缴期为9月至12月。新生儿、本省户籍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人群可延长参保缴费时间。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由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一是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从55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0元;
二是从2019年9月份起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
三是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8000元、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为4000元(即个人自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统筹年度内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达到8000元,不含8000元以下费用、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4000元,不含4000元以下费用),2020年最高(封顶线)支付限额从2019年的22万元提高至30万元。
同时,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政策倾斜: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由政策给予代缴,在乡、村两级新农合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患有门诊特殊疾病的,在省内省级、市县级新农合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住院不设起付线,在省内省级、市县级新农合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大病保险起付线8000元降至4000元。
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说,参保城乡居民因病情需转省外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原收治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未经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行到省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其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一律按35%给予报销。参保城乡居民在本省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医疗卡/证)即时结算。
来源:海南省政府网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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