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发布4起损害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4起损害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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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初,被告人何某、王某猎和石某、覃某杰(均已判决)经密谋、踩点,利用石某的抽砂船在琼海市万泉河河边非法采矿。其间,被告人符某品与石某商量由符某品自己和找人向石某购买河砂,就采砂的时间、地点、价格、数量以及逃避公安打击等事项与石某进行沟通、联系。经计算,非法采砂价值共计358026.8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王某猎、符某品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伙同他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价值358026.84元,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三人的犯罪行为及情节,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符某品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林某焕多次从琼海市某镇某工业区购买砗磲、珊瑚等制品并出售。2022年4月16日,在被告人林某焕家扣押71个砗磲制品、23.35公斤砗磲饰品、珊瑚制品1个。经鉴定,大砗磲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砗磲的野外种群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的砗磲制品,核定价值总计98057元,其中,10件大砗磲制品计88200元;其他砗磲制品价值9857元。笙珊瑚及石珊瑚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的笙珊瑚及石珊瑚制品,净重共计3.8千克,核定价值共计7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焕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共计105657元,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被告人林某焕的犯罪行为及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来源: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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