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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哄抬盐价!海南发布通告:违法情况较重的将处100万至500万元罚款

目前,食盐等相关商品市场价格出现异动。为进一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8月24日发布通告,提醒有关经营者恪守诚信经商原则,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有关经营者要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配合政府做好保供稳价工作,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变相提高价格;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此外,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社会各界若发现违法线索,可及时拨打12315、12345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投诉举报和有关社会舆情,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相关商品市场平稳有序。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审核:符海涛 龙继涛
编辑:唐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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