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 I 应知应会(第十期)
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民族要走在时代前列,就一刻不能没有理论思维,一刻不能没有正确思想指引。”为帮助各部门、各镇(区)广大党员干部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推动党员干部在常学常新中加强理论修养,在真学真信中坚定理想信念,在学思践悟中牢记初心使命,在细照笃行中不断修炼自我,在知行合一中主动担当作为,市委依法治市办梳理应知应会知识定期发布在“法治琼海”微信公众号上供大家学习掌握。
1.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什么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要区分对象,一般分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针对不同的对象,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象也是不尽相同的。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哪些情形,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答: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是否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答:可以。
4.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是否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答:可以。
5.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如何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答: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6.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是否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答:可以。
7.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多少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答:5日内。
8.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哪些事项提起的诉讼?
答: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9.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法律规定可以进行调解的案件包括哪些?
答: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10.就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事项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不受理。
来源:法治琼海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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