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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 I 应知应会(第十七期)

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民族要走在时代前列,就一刻不能没有理论思维,一刻不能没有正确思想指引。”

为帮助各部门、各镇(区)广大党员干部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推动党员干部在常学常新中加强理论修养,在真学真信中坚定理想信念,在学思践悟中牢记初心使命,在细照笃行中不断修炼自我,在知行合一中主动担当作为,市委依法治市办梳理应知应会知识定期发布在“法治琼海”微信公众号上供大家学习掌握。


1.行政强制措施权是否可以委托?

答:不能

2.如果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吗?

答:

)如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法律、法规设定复议前置的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就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3.除向人民法院起诉,还有别的办法解决行政纠纷吗?

答: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失职,还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党的纪律检查部门、人民检察院等机关提出控告或检举。

4.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是否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答:可以。

5.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可以

6.国家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答: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7.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8.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赔偿金计算标准是什么?

答: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9.哪些机关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0.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答: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源:法治琼海微信公众号

审核:符海涛 龙继涛
编辑:王英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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