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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海南六部门发文全面推进→
“交地即交证”适用于土地交付时已完成地籍调查,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用地单位自愿提出“交地即交证”服务申请,且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新供地项目。“交房即交证”适用于用地手续完善,房屋交付时已完成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或联合验收,缴清相关税费,且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新建住宅项目。
《通知》提出,将土地登记环节地籍调查和土地供应环节勘测定界合并,土地供应前开展土地勘测定界时同步开展地籍调查,将不动产地籍调查结果提前审核入库。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取得划拨决定书),交齐土地出让金(若需)和相关税费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实现“交地即交证”。
《通知》明确,严格落实住房预售制度;优化合同网签备案,在制定“交房即交证”标准化预售合同范本时,增加“交房即交证”选择性条款,可约定将“该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分户证)”作为交房必备条件,明确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双方“交房即交证”的权利义务;大力推行预告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即可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履行交房交证主体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6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房,交房前20个工作日完成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及时将交房计划告知购房人,将收房通知、购房发票、已加盖开发企业公章的转移登记申请表等材料提供给购房人,并告知契税及维修资金缴纳方式、提交材料期限等内容。根据购房人税费缴纳情况,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实现“交房即交证”。
《通知》提出,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设,深化不动产登记、税费征缴、房屋交易“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对积极响应配合的开发企业进行公开表彰,鼓励企业“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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