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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新农合”!明年1月起,南京将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南京日报 2018-08-26

今天,在市委市政府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上记者获悉,南京出台《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届时,南京将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农合”正式说“再见”。


居民医保真正实现“六统一”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整合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2017年2月28日,市政府印发《南京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正式明确在全市域范围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按照三个时间节点,有序推进整合工作,即2017年6月底前整合管理体制,2018年1月起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2019年1月起实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


这次《南京市城乡基本医保保险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南京正式建立了城乡一体化的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2019年1月起实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真正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待遇保障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的“六统一”。


统一目录范围,新增361种药品

整合后,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总体上得到优化提高,特别是对原新农合参保人员来说,整体水平提高程度高于原城镇居民。


参保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户籍

参保范围覆盖城乡所有居民,参保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户籍,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老年居民、其他居民、学生儿童、在校大学生等,执行分类分档缴费,体现权利义务对等。


新增361种药品,报销比例提高

参照城镇职工医保,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诊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特别是国家新增包括肿瘤靶向高费用药等361种药品,对原新农合人员来说,药品从1000余种扩大到近3000种,保障品种与范围显著加大,同时增加门诊精神病等病种政策,特别是门诊大病政策,在原城镇居民新增三类病种,原新农合人员实际保障水平大幅提高,预计实际报销比例将提高15-40个百分点。


住院报销比例将平均提高15%

整合后,住院保障待遇将普遍提高,经初步测算,各级医疗机构的实际报销比例将平均提高15个百分点左右。


大病保险支付不设报销上限

在已享受城乡居民门诊大病和住院待遇、职工医保门诊特定项目和住院待遇基础上,所发生的自付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2万元以上部分,大病保险支付50%-70%,60%-80%,不设报销上限。


定点医院数量增至1000余家

原新农合与原居民医保定点医院全部纳入医保定点,定点医院数量增加至1000余家,遍布全市城乡各个街镇、社区(村),参保人员就近就便就医就诊,也可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首诊转诊,并享受即时刷卡就医结算等便民服务。


附:覆盖范围及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 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1.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2. 年满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且无固定职业、无职工社会保险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其他居民”);

3. 18周岁以下,各类在校中小学生及婴幼儿; 非本市户籍持本市居住证参加本市职工医保人员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4. 在宁全日制高等、中等专科院校等在校学生(以下简称 “大 学生”)。

 

附:详细解读


南京例行新闻发布会(第二十五期)



内容来源:南京日报全媒体记者 成雅 巢宸舒、南京发布

编辑:俞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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