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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江苏集中整治校外培训机构,这些行为将吊销办学许可证!

南京日报 2018-11-05

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省纪委、省监委、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联合发布《关于在全省开展教育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决定在全省开展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行动,并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


集中整治时间和重点


此次集中整治时间为2018年10月至12月。对象为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四大重点,包括☟☟☟


  • 重点规范语文、数学、外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


  • 集中整顿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安全隐患、教学内容、师资聘任、竞赛考试、招生宣传、收费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


  • 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 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


八条集中整治措施要关注

方案还推出八条集中整治措施

☟☟☟


  • 对不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和设置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业整顿。


  • 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业整顿。


  • 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业整顿。


  • 对“超标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吊销办学许可证。


  • 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对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一律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 校外培训机构在学科知识培训中聘用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或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培训活动的,一律停止其承担的学科知识培训教学任务。


  • 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一次性收费超过3个月、收费项目及标准未公示等违规收费行为的,一律退费整改。


  • 存在虚假广告或招生宣传不规范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


举报电话和邮箱

集中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举报电话和邮箱

☟☟☟


  • 省教育厅:025—83335061,zxzl@ec.js.edu.cn;

  • 省民政厅:025—83590610,1517235289@qq.com;

  • 省人社厅:025—83276075,wangqingbin@jshrss.gov.cn;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025—86639070,xtt_990718@sina.com。


新闻加点料南京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出台 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日期,南京市教育局印发《南京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对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及办学进行规范。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此次《标准》中所指的校外培训机构,主要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设立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根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并特别强调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标准》对办学场所和设施也有明确规定☟☟

凡冠名为“中心”的校外培训机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


凡冠名为“学校”的校外培训机构,校舍要求相对独立,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小于1500平方米。


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标准》还强调☟☟

  • 校外培训机构严禁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选拔性考试、学科类竞赛或等级测试、星级评比等变相竞赛活动及进行排名,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 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应当符合《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市教育局强调,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南京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全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省纪委、省监委、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教育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纪发〔2018〕13号),明确本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江苏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滑动屏幕查看全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主要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设立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面向成年人开展培训,或者实施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服务的机构,可以直接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不得开展上述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其名称中不能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职业技能类等其他培训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以及从事托管、婴幼儿照护的市场服务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三、基本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2.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4.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5.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6.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7.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8.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9.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举办者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1.法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自然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联合举办者: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主办者和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


4.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五、机构名称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非营利性机构一般表述为:××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自修、专修、自学、辅导、考试补习、补习等)学校或中心;营利性机构一般表述为:××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自修、专修、自学、辅导、考试补习、补习等)学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简称。 


六、章程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主要内容包含:名称、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宗旨、规模、办学层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地址、开办资金、资产来源及性质、出资方式及时间、决策机构(包括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监督机构、终止办学事由及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党组织建设等。 


七、组织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章程建立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1.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负责人(校长、经理)、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董(理)事长1人。 


2.监督机构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教育机构可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3.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中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中任职。 


4.校外培训机构应做到基层党建三同步,即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保证正确的办学方向。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在事关机构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没有党员或暂不具备组件条件的机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途径,做好联系职工群众、培养推荐入党对象等工作,为建立党组织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党对机构的领导。 


八、法定代表人、校长及管理人员 


1.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负责人(校长、经理)担任。 


2.校外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经理)应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 


3.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教育或培训管理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安全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4.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


九、师资队伍 


1.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相对稳定、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并与所聘教师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其中,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


2.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3.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4.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关部门的准入手续和资格认定证件。 


十、办学经费 


1.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文件。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2.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3.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4.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书面文件,国有资产来源及出资比例应符合审批和登记部门规定。 


十一、办学场所及设施 


1.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使用的固定办学场所,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校外培训机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校外培训机构,校舍要求相对独立,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小于15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80%,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 


2.校外培训机构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适合办学,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4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办学。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十二、培训项目、课程安排及教材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严禁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选拔性考试、学科类竞赛或等级测试、星级评比等变相竞赛活动及进行排名。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区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校外培训机构应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教材(含教学软件、APP等),并报所在区教育部门备案。涉及引进教材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三、收费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应当符合《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十四、诚信办学 


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要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十五、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 


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申请通过区教育部门预审后,首先在所在区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名称,以核准的名称开展办学场所的消防等安全验收,再到所在区教育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取得《办学许可证》,然后到所在区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 


十六、教学点设置 


1.办学条件等符合规定要求、财务状况良好、诚信守法、管理规范、声誉较好的校外培训机构,可根据需要申请设立教学点。 


2.校外培训机构在同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区教育部门批准;跨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区教育部门审批。 


3.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的教学点,其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不少于总面积的2/3)。 


本设置标准未明确的问题,仍按《关于印发〈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方法〉和〈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方法〉的通知》(宁教职社〔2010〕24号)执行。




内容来源:南京日报全媒体记者 毛庆、钱红艳

编辑:刘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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