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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红包要缴税?官方解释来了!

南京日报 2019-07-31

近日,#网上抢红包要缴税了#的话题再次冲上热搜。真是这样吗?小编为大家进行了梳理。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其中“网络红包”也被列为“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



根据官方解释,“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这下,是不是仍然可以放心抢红包啦!



内容来源:人民网微信( ID:people_rmw),综合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截图,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截图

封面图片来源:微信红包截图

内容编辑:南京日报新媒体编辑 俞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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