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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人:全国首个省级管理电动自行车法规来了,涉及你我他

南京日报 2020-02-05

电动自行车因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广大群众交通出行和运输的重要工具,目前全省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近4000万辆,平均两个人就有一辆电动自行车。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开幕,《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大会审议。《条例(草案)》提出,电动自行车使用满十年不得上路行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充电。据了解,这也是全国省级地方立法中首个事关电动自行车的立法。


惊心!近一半交通事故涉及电动自行车

江苏是电动车生产、使用大省。“随着电动自行车行业的迅速发展,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通行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公安厅负责人说,当前亟需制定地方性法规,对电动自行车的全过程管理予以规范。因此,今年上半年启动了立法起草工作。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火灾事故造成的伤害和损失严重。2018年,全省发生的涉及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年事故总数的49.95%、40.31%,与2017年同比分别上升48.08%、7.77%。2018年,全省发生电动车火灾事故500余起,造成10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500余万元,死亡人数占全年死亡人数的14.7%。


全省公共交通还不够方便,公共交通分担率只有24.8%,公共交通“最后一公里”问题,以及交通拥堵、出行难、停车难等城市病突出,致使大量群众选择电动自行车出行。由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无需开展驾驶技能学习培训,电动自行车使用年限也没有明确规定,车辆安全性能不高,交通安全隐患突出,加上一些驾驶人安全意识差,违法成本低,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走快车道、逆向行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销售者要建立进货台账和实名制销售台账

江苏省拥有300多家电动自行车企业,年产1000余万辆,占全国年产量的三分之一。此次制定的《条例(草案)》着力从源头加强管理,对生产、销售、产品强制性认证、维修等源头环节实施监管。当中规定,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商应当委托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认证,并及时将数据信息上传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数据库系统。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和实名制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已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电动自行车。


使用满十年不得上路行驶

《条例(草案)》在加强电动自行车的通行安全、环境安全、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均作了规定。


在通行安全方面,规定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保持制动、鸣号、灯光及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符合安全要求,除应当遵守已有的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对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通行和禁止性行为作了相关规定,比如,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逆向行驶、牵引动物、手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以及驶入步行街、城市快速路、高架路或者其他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明确电动自行车使用满十年,拼装或者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在环境安全方面,规定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置换、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废旧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电动自行车废旧铅蓄电池按照危险废物依法管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将废旧蓄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或者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在消防安全方面,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充电,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内容来源:南京日报全媒体记者 许琴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编辑:南京日报新媒体编辑 王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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