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虐待婴幼儿将向社会公布!南京托育机构新规下月实施

南京日报 2020-02-02

0-3岁儿童的幼儿托育难困扰着很多家庭,托育机构怎么管也一直是个社会难题。1月16日,南京市政府公布了《南京市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办法》,《办法》对托育机构的设立、管理、发展、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此前有人想办托育机构,不知如何登记注册。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依法由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托育机构,依法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登记前应当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具审查意见。


托育机构应当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包括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各项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建立并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单位管理目标,保障治安保卫工作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装备;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检查,不得设置、放置危及婴幼儿安全的设备、设施和物品,等等。


《办法》明确,托育机构应当聘用身心健康、热爱婴幼儿的工作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聘用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关于出境入境管理以及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托育机构应当按照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实施照护,根据年龄特点培养婴幼儿的自理能力,不得开展违背婴幼儿发展基本要求、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禁止虐待、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婴幼儿,禁止泄漏婴幼儿隐私。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南京还将建立托育机构诚信档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要求,归集托育机构的公共信用信息,对失信主体依法实施惩戒措施。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婴幼儿,严重损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属于严重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内容来源:南报融媒体记者 许琴

内容编辑:南报融媒体编辑 刘全民

推荐阅读 

@江苏省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来啦!

元宵节看灯需预约,还有……

春节期间,千万别把这些东西发到朋友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