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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三卖!嘉兴一女子为卖房想出了这计谋...买二手房前千万看清这个!

平湖在线 2018-07-18

因借了高利贷还不出利息,

犯罪嫌疑人祁某想到了一个计谋,

但这个计谋却让她经被南湖公安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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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4月17日,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接到一位上海籍市民的报警,称在嘉兴南湖区云东公寓想要买一套二手的拆迁安置房,当时跟所谓的卖家祁某签订了一份拆迁安置房买卖协议,付了十万元订金,但事后上海的买家从嘉城集团查询到:这套二手安置房户主根本不是祁某,发现被骗了。



南湖区公安分局南湖派出所副所长林森华:

  犯罪嫌疑人祁某伪造了一份拆迁安置协议,用这份协议跟上海的客户签订了买卖合同,拿到了十万元订金,因为她外面欠了很多钱,这十万元已经被她用来还钱还掉了,这套房也多次被买卖过了,我们也找到了相关的被害人。

  此案进一步调查后发现,祁某利用这份伪造的拆迁安置协议已经将这套原本不属于她名下的拆迁安置房买卖过两次了:第一次卖是2017年12月份,通过一家房产中介将这套房屋以总价70多万元转让给了一位本地的市民,当时祁某拿到了60多万元的现金,双方约定等到房子能办房产证时再付尾款;第二次卖是在2018年1月份,但第二次买卖只收到了5万元的订金,买卖三次所得共计有70多万元都被她用于还债。



南湖区公安分局南湖派出所副所长林森华:

  这套房子是犯罪嫌疑人祁某她母亲的,母女俩关系非常差,但因为祁某在嘉兴没地方住,她母亲同意她暂住,所以她有这套房子的钥匙。这套房子是拆迁安置房,没有房产证,要买卖必须要有拆迁安置房的协议书,她为了买卖这套房就找到伪造文书的地方伪造了这份协议来进行房屋买卖。

  面对采访,祁某支支吾吾不愿意透露具体的细节,只是强调因欠了好几十万高利贷一时还不出,才想到了要伪造拆迁安置协议来骗钱。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祁某是嘉兴人,1985年出生,父亲去世,母亲改嫁后一直都是她一个人生活,2017年2月份至案发前一直暂住在她母亲名下的云东公寓的一套安置房内。


  目前,犯罪嫌疑人祁某因诈骗罪被南湖警方刑事拘留,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借此,林警官提醒想要购买二手房的市民,在房屋买卖前一定要核实过房屋的真实信息。

                                                                                                  

南湖区公安分局南湖派出所副所长林森华:

  在房屋买卖时一定要买有房产证,正规的房子,在买卖前一定要确认好房子是不是卖家本人的,签合同要谨慎,中介一定要担负起职责,确认好房屋的来源。

延伸阅读


二手房交易十项注意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2)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4)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5)市政规划是否影响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6)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7)单位房屋是否侵权


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8)物管费用是否拖欠


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


(9)中介公司是否违规


有些中介公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


(10)合同约定是否明确


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二手房交易的整个过程大致分以下几个阶段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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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湖晚报

责任编辑: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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