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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全额计息:是行规,还是傲慢?

2017-04-13 于立生 经济观察报


理性·建设性


银行方面在行规、惯例的适用上,又怎能厚此薄彼,只强调于己有利的,而淡化、疏于执行于己不利的呢?



近日央视《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将中国建设银行告上法庭。去年3月,他用建行龙卡信用卡消费一万八千余元,但有69元未还清,10天后竟产生了300余元利息。多次拨打客服电话后,他才知道建行收取信用卡逾期利息是以当月账单的总额来计算,而不是以未清还部分的金额为基数。他认为这样的计息方式明显不公平,相关条款应为无效的格式合同条款,要求返还所收利息。


信用卡透支消费后在还款时限内全额还款,则能享受一定的免息期;反之,不能全额还款的话,除了不能享受免息期,利息还要以全部消费账单计收,而不是以未还的差额部分计收。按说,只要你情我愿,单以条款内容论,也不见得有什么显失公平。但是,该条款既为格式条款,作为提供方的建行,却有尽到醒目提示、详尽说明的义务。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并且第40条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而李晓东也正是以“在申领信用卡时、账单周期内未全额还款时,建行工作人员均未向他明确释明或告知该条款的规定”为理由,提起诉讼。李晓东的信用卡还款方式是银行从其约定的还款账户内自动扣款,但约定账户余额不足,因此还有69.36元未还;但他对此素不知情,直到新的账单日查对账单时,才发现多出一笔317.43元的利息,吃了一惊。


信用卡透支后若是还款时限内没还足最低还款额,是会收到银行方面短信乃至电话方式的催款特别提醒的;而若是还够了最低还款额,但没全额还款,则不会收到特别提醒。要是还够最低还款额,但没全额还款,可能被全额计息前,也能收到银行方面的特别提醒,相信就不会有李晓东状告建行这样的事发生了。当然,银行方面可能会因此减少利息收入。


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不惟是《合同法》的要求,也更是超出银行业,覆盖面更广的行规和惯例;银行方面在行规、惯例的适用上,又怎能厚此薄彼,只强调于己有利的,而淡化、疏于执行于己不利的呢?在有客户因未全额还款可能被全额计息时,先礼后兵,及时提醒,就像客户未还够最低还款额会接到催款特别提醒那样,难道不是银行方面基于服务理念应该做的吗?若是只会一味闷声全额计息,也就难免会遭致指责,被认为是设置陷阱挖坑让用户跳。


有人说全额计息是“行规”,那么这样的陋习也到了该重新审视的时候了。其实银行业也并不是铁板一块,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就是以未还差额为基数计息的。这就比较人性化,也体现出了较好的服务理念,值得其他银行效仿学习。全额计息的条款在协议上虽有写明,但可能涉嫌霸王条款,有待纠正。希望银行方面能少一些这样的傲慢。


(作者系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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