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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补监管短板 保监会将祭出八大杀手锏

2017-05-07 姜鑫 经济观察报


理性·建设性



在2017年已然刮起的金融监管风暴中,保监会会出台哪些措施弥补制度短板,或许今日发布的《通知》给出了方向。



2017年的这个春天,监管成了市场的关键词。伴随着金融反腐,一行三会的监管政策亦是纷至沓来。夏日已至,新一轮的监管风暴也渐至高潮……


同样是在项俊波被宣布遭调查的周末,保监会假期发文,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一阶段的监管导向逐渐清晰。


其实,自4月10日保监会党委召开会议通报项俊波被审查至今,保监会已经五度发文提到行业的风险与监管,直指虚假出资、资金乱用、销售误导、难理赔、违规套取费用、数据造假等市场乱象,并对个别公司采取禁报新产品的措施。


诚然,随着近几年保费规模的快速增长,保险业出现的一些突出风险和问题,暴露出在保险监管制度和实践中还存在短板,例如有些制度违背了金融规律,给不良资本控制公司提供了可乘之机;有些制度存在漏洞,对业务结构失衡、个别产品粗放发展、少数公司无序举牌冲击实体经济等风险问题管控不严;有些制度执行不力,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还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


在2017年已然刮起的金融监管风暴中,保监会会出台哪些措施弥补制度短板,或许今日发布的《通知》给出了方向。


保险机构股权统一管理

4月27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章程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完善公司章程,明确股东权利义务,建立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替代和递补机制。保监会曾表示,从保险公司治理实践和风险典型案例来看,部分公司章程基本事项缺失,授权机制不明确,公司主要人员替代和递补机制不明确,董事提名产生机制缺失以及“生前遗嘱”缺失,给公司在治理运作中留下了风险隐患,成为产生公司治理僵局、内部人控制、治理机制失衡的重要根源。可见,公司治理工作任重而道远。针对此,保监会会有什么大招呢?


且看《通知》怎么说:加强机构股权监管,研究制定保险业统一的保险机构股权管理规则,设立更加科学严格的股东分类约束标准,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降低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加强入股资金真实性审查,强化投资人背景、资质和关联关系穿透性审查,严禁代持、违规关联持股等行为。增强关联交易监管,完善关联方信息档案建设,加强对关联交易审核责任人的追责。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制衡机制。


市场退出机制也被提上日程:《通知》表示,要强化公司治理监管,加强对股东增资、股权转让的审查力度,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完善公司规划监管,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战略风险防控机制。研究出台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制度,评估确定首批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名单。



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分类监管

非理性举牌、激进经营和激进投资、产品多层嵌套和监管套利……在金融领域风险积聚的大背景下,保险业资金的运用亦“顺势而为”。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也自去年下半年起逐步收紧,面对十几万亿兼具风险管理、社会管理、资金融通等功能的保险资金,如何防范风险又能不挫伤保险公司积极性,发挥其稳定器作用,或许并不简单。


保监会的举措中或许暗示了方向:4月27日,保监会批复同意中国人保扩大支农支小融资业务试点规模,在试点初期50亿元的基础上再增加200亿元;5月5日,保监会印发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支持保险资金通过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投资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并在投资渠道、投资方式、监管标准等方面松绑。


引导的同时,风险不容忽视,保险资金的监管愈发严格。《通知》表示,将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研究制定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定,建立定量评估、定性评估和压力测试等规则。进一步健全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指引,规范保险公司首席投资官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首席风险官机制。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分类监管制度,完善重点投资领域监管政策。提高境外投资能力要求,建立境外投资分级管理规则。坚持去杠杆、去嵌套、去通道导向,从严监管保险资金投资各类金融产品,严禁投资基础资产不清、资金去向不清、风险状况不清等多层嵌套产品。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服务国家战略的引导政策和服务实体经济的配套政策。


启动偿二代二期工程


4月20日,保监会曾发布的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其中指出当前行业整体偿付能力保持充足,但个体分化明显,局部风险增大。偿付能力监管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根据《通知》,保监会将启动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简称“偿二代”)二期工程,填补保险集团监管、相互制保险企业监管等制度空白,修订完善投资资产风险因子、保险合同准备金负债评估标准等现行规则,加强与其他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实施,根据“偿二代”要求调整改进保监会部门及派出机构监管制度机制,提升监管合力,对行业风险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建立偿付能力数据核查机制,严查严处数据造假行为,夯实监管数据基础。督促保险公司健全内控流程,完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偿二代”制度全面落地实施。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信息披露监管,提高信息透明度,充分发挥市场约束作用。

探索建立人身保险业务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5月6日,保监会曾向安邦人寿发出监管函,由于公司产品“安邦长寿安享5号年金保险”产品设计偏离保险本源,规避中短存续期产品的有关监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保监会决定在三个月内禁止安邦人寿申报新产品。


“保险姓保”,回归本源的路上,产品管理不容忽视。根据《通知》,保监会将进一步修订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强化保险公司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管理行为,公平合理制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从严做好产品监管,落实备案产品事后抽查机制,对问题产品强制退出,加大问题产品通报、处罚力度。探索建立人身保险业务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规范保险公司渠道、产品等业务经营行为。深入推进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


修订出台《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作为保险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中介的监管至关重要,保险中介市场监管制度也将进一步完善。


《通知》表示,将修订出台《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加强对股东资质和出资能力审查,区分全国性、区域性机构并实施分类管理,规范分支机构设立条件和流程。落实《资产评估法》要求,规范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管理。探索建立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内控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标准。强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管理从业人员的主体责任,建立对管理不力机构的追责机制,进一步完善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制度。


建立保险销售可回溯制度


推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的建设或将取得实质性进展。


《通知》称,建立保险销售可回溯制度,实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研究制定保险产品适当性销售制度,加快推进保险服务标准化建设,健全完善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和小额理赔监测机制及结果公开制度。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投诉处理主体责任,提升保险纠纷化解机制运行效率。大力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实施保险实名登记制度,建立保险行业失信惩戒机制。完善保险消费者教育及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制度。


建立高管人员“黑名单”

此前,《经济观察报》报曾独家报道保监会关于职业经理人评价体系的建设已经取得初步进展,《通知》亦有所提及:修订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加大保险公司在高管任职资格把关方面的主体责任,优化任职资格审核程序。建立保险公司职业经理人评价体系,强化对高管人员流动、履职的动态监管。完善违规高管处罚结果行业通报制度,建立高管人员“黑名单”,进一步明确禁止担任高管人员的行为和情形。


研究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和风险防范有关机制

保险行业的创新一方面促进了行业的发展,也给监管带来了一定难题。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或将进一步完善,根据《通知》,保监会将研究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和风险防范有关机制,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支持行业运用互联网技术创新产品、服务和模式。加强自保公司监管制度研究,引导规范相互保险组织,切实保障会员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细化完善保险公司各类专属机构的监管规则。研究出台价格保险、指数保险等创新型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信用保证保险业务,防范风险跨系统、跨区域传递。探索新模式新风险通报制度,切实引导新型业务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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