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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观社论 | 严惩“逃废债”,地方政府不是企业刚兑的“兜底者”

经观社论 经济观察报 2021-04-02
地方政府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不是企业刚兑的“兜底者”。地方政府部门应坚持“不刚兑”底线,容忍个别违约的出现,当然这一切必须建立在严惩“逃废债”的基础上。作者:经观社论 封图:图虫创意






河南永煤集团债券违约冲击波还在发酵,除了当地国企发债遇阻外,一级市场上企业取消和延迟发行债券的数量还在增加。


在债市风声鹤唳之际,山西、陕西等地方国资委相继表态。12月2日,陕西省国资委发文明确提出“坚决防止发生债券到期兑付违约事件”,此前山西省国资委也表态称,山西国有企业有足够实力,确保到期债券不会出现一笔违约。


两省反应迅速地安抚市场,用心良苦。我们以为,这时相关监管部门主动出面和市场沟通,传递清晰的政策意图,有利于稳定投资者预期,帮助市场尽快恢复正常的投融资功能——如果市场融资功能持续被阻断,很可能产生连锁反应,导致更多的违约风险。


不过我们以为,仅此恐怕还很难让投资者投下信任票。我们说过,永煤债券违约事件之所以产生如此大的冲击,本质是投资者担心国企“逃废债”现象重来,破坏了市场纪律和基本的游戏规则。此前金融委会议提出,秉持“零容忍”态度,严厉处罚各种“逃废债”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立场与指向之明确,恐怕无需多言。


11月21日召开的金融委要求“坚决维护法制权威,落实监管责任和属地责任”。我们以为,在这样的背景下理解金融委会议的精神,相关部门首先要做的是更加清晰地回应投资者的相关疑问,即永煤违约事件中是否存在逃废债的问题,如何从体制机制层面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任何一个正常的市场都无法避免违约现象的发生。我们相信大部分国企有足够的实力,确保到期债券不出现违约,但对于身处不同行业,市场环境千差万别,经营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各不相同的企业来说,谁也不敢担保所有的企业都不会出问题,在这方面,国企或者民企并无差别。金融委对此显然有更清醒的认识。会议说,近期违约个案有所增加,是周期性、体制性、行为性因素相互叠加的结果。


地方监管部门提振投资者信心的做法应该肯定,不过我们担心,“坚决防止”或者确保“不会出现一笔违约”这样的表述,是否会让市场理解为“保刚兑”的信号?如果市场认为这是地方政府的承诺,更会让市场产生地方政府背书“保刚兑”的附会。


没有哪个投资者喜欢违约,但违约本身是投资者需要承担的市场风险的一部分。我们都知道,对于中国债券市场而言,打破刚性兑付的局面来之不易。没有打破刚兑,就没有市场出清和资源的重新配置。国资国企改革将处置“僵尸企业”作为突破口,就说明国企同样要接受优胜劣汰的市场选择。既然如此,如果发债国企确实无法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负责任的做法不是继续捂紧债务盖子。


地方政府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不是企业刚兑的“兜底者”。地方政府部门应坚持“不刚兑”底线,容忍个别违约的出现,当然这一切必须建立在严惩“逃废债”的基础上,无论国企还是民企,应让企业的行事逻辑回到市场规矩框架内,一旦出现违约,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来进行处置,协调债权人等相关各方求取违约处置的“最大公约数”。这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地方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防范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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