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一男子“顺”走别人手机,获刑10个月罚金6000元,为啥判的这么重?
借别人的手机打电话,然后趁人不备将手机“顺”走,颍上县一男子就干了这样的缺德事。
先来了解一下事情的经过:
2016年12月8日凌晨6时许,计某在颍上县管仲公园阿里巴巴上网时,以有事需要打电话为由,向网管沈某借用苹果7Plus手机(后经鉴定,该手机价值6605元)。
沈某解锁后将手机借给计某使用,计某先在网吧内拨打电话,后移至网吧门口,并趁沈某不备拿着手机离开。后计某将手机关机,乘车到阜城万达广场附近,以3600元价格将该手机卖给一路人。
最终,计某为自己贪小便宜的行为付出了代价: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也许有人会问,“顺”走别人一部手机而已,至于判这么重吗?翻开计某的“履历”,你也许就不会这么认为了。
计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25日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计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关于偷手机,事情虽然不大,但最高可判三年!量刑的标准在于手机的价值。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普及一下法律知识:
《刑法》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0000元以下的,为数额巨大,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信息来源:颍上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盛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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