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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37年,外甥忽然开口喊爸?

2017-02-22 素心向暖 法医秦明


80高龄的老爷爷,忽然陷入了“喜当爹”的烦恼,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律法档案丨第64辑

共同生活37年,外甥忽然开口喊爸?

(文 / 素心向暖)

小编前些日子看了一期内容奇葩的节目,就想和大家分享一下,顺便科普一些法律小知识,这才符合我们这样一档栏目带来的“职业病”,您说是不是?

咳咳,闲话少叙,咱们来看看那期奇葩的节目内容到底奇葩在哪~

北京的胡大爷遇到了烦心事儿。先是老伴儿先自己而去,紧接着外甥又把自己告上法庭,请求确认自己是老人的养子。

这可气坏了老爷子,明明是外甥,怎么就变成养子了呢?

01

是外甥还是养子?

原来,那个外甥是胡大爷老伴儿妹妹的儿子,十几岁的时候就来到北京和胡大爷老两口共同居住,老两口一生无儿无女,大家相处起来也是其乐融融。

只不过自两年前胡大爷老伴儿病逝,这外甥就变了样了,先是拒绝胡大爷腾房子的要求,后又一纸诉状将胡大爷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自己是胡大爷的养子。

愤怒的胡大爷,图片来源:千图网

一派胡言!!!

这是胡大爷接到传票时的第一感觉。

外甥举证说:当年就是他妈妈看见自己的姐姐一家无儿无女,让他过来照顾两位老人的,他这些年也一直把两位老人当作亲生父母一样对待,这事儿自己的母亲与姨妈有口头约定的。但因为其母姐妹俩均已去世,他的这一说法并无证据可依。

胡大爷在庭上说:他来我们家这么多年,一句爹妈都没叫过,怎么可能就成为我们的养子了?这就只是普通的寄养关系。

为此胡大爷还专门找来一位老同事,来证明外甥跟他们之间完全就是正常的亲戚称呼。老同事也证实,胡大爷老两口和这外甥一同居住的这37年,原告确实从未以父母之名称呼过被告一家。

但外甥辩称,如何叫自己的姨夫姨母,是自己的私事,外人的证言并不足以说明什么。老同事还证明说,在胡家居住的这些年,外甥并未断绝自己与亲生父母一家的关系,还会时常回去看看。

经过双方的激烈辩论,最终法院认为外甥所述事实无法得到证明,且外甥本人情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不符,即外甥当初居住在其姨夫家时,不属于以下三类:

(一)  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所以不应当成为被收养人,但其情况与寄养相符,故依法驳回了外甥的诉讼请求。

节目内容结束,我们来看看与此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吧。

02

收养与寄养有何不同?

寄养是指父母出于某种原因无法和子女共同生活,不能履行共同的抚养教育义务,而把子女寄托在亲友等他人家庭中生活的情形。

关于寄养,我国《收养法》第十七条规定: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而收养,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完成法律规定的程序后,将他人的子女收为自己的子女,是一种身份契约关系。

所以寄养≠收养

两者的区别见下表:

也就是说,收养是一件比较麻烦的事情。所以很多情况下,我们所认为的收养是无效的,就如下面这个案例。

03

无效收养?

家住山东的刘氏夫妻,结婚多年,无儿女。四十多岁后,两人便把全部精力放在了经营餐馆挣钱上。后来,餐馆里来了位手脚勤快、能言善道的二十岁小姑娘孙梅。日子久了,孙梅渐渐得到了夫妻二人的喜欢。在得知孙梅是孤儿,由舅舅带大后,刘氏夫妻心里就有了一些想法。

在征求过孙梅本人的同意之后,刘氏夫妻请来了孙梅的舅舅,一同去公证处办理了收养公证手续。公证内容即为:“刘氏夫妻自愿收养孙梅为养女,刘氏夫妻即为孙梅的养父母。”公证之后,双方就以父母子女相称,其关系,街坊四邻予以认可。

然而十多年后,双方产生诸多分歧,刘妻愤怒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孙梅之间的收养关系,但却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啊,收养涉及到双方身份关系的确定,不是我们一般认为的双方同意即可。因此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与程序。

在我国,《收养法》对于被收养人、收养人等均有着严格的规定,可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收养的。

根据《收养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

“收养非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只有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而上述案例中的孙梅,既不是刘氏夫妻任一方的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又已年满二十岁,是成年人,有独立生活的能力,所以显然不具备作为被收养人的条件。

就算孙梅符合了收养条件,只是经过公证的收养协议就可以生效吗?

答案是否定的。在我国,收养人、送养人除了要符合收养法所规定的客观条件,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登记。

收养登记流程图,图片来源:百度文库

因此,上述案例中双方的收养关系虽然经过公证,但仍属于无效收养关系。

而依据《收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行为人无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刘氏夫妻收养孙梅的行为自开始时就没有发生效力,也就谈不上去解除收养关系了╮(╯▽╰)╭

04

解除有效的收养关系?

还是用案件来说明:

李某一家有两个女儿,后又于汽车站捡回了一个小男孩,在小男孩的襁褓中李某妻发现了一张字条,原来孩子是被生母遗弃的。因家中没有男孩,夫妻二人决定收养这个孩子。回到家后,两人给孩子取名路生,办理收养登记,上了户口。二十多年后,李某两个女儿远嫁他方,路生也因为婚姻家庭问题而去往女方家的村中居住。因为老人的赡养问题,双方的矛盾逐渐加深。最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并由路生补偿自己多年的花费5万余元。

那么,李某的诉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根据法律规定,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血缘而产生的,无论感情是否融洽,都永远无法割裂。但对于通过收养关系而建立的父母子女关系,则可以依据法律程序予以解除。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而上述案件中,路生当庭表示自己没有虐待、遗弃自己的养父母,且愿意接受调解并主动承担应尽的赡养义务,最终,这一出养父母告养子的案件,有了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

通过案例,我们知道了,存在有效收养关系的家庭中,收养关系是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程序解除的。但需要发生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客观事实。

如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愿意负担年老的养父母的生活费用等,法律也不会禁止。

快乐一家人,图片来源:千图网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是社会的未来。反过来,孝顺父母,也是为人子女应尽的义务。无论是生恩还是养恩,我们都该常怀一颗感恩的心,去孝顺那些为我们默默付出而日渐苍老的父母。毕竟,前者给了我们生命,后者给了我们生活。而这个世界上,最不能等待的就是孝顺……

最后,祝愿所有收养孩子的家庭,都能通过合法手续收养孩子,避开收养孩子过程中的种种误区与陷阱形成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以上就是本期律法档案的全部内容,感谢您的关注。

    

参考资料来源

[1]家庭生活指南2007年第八期:收养子女,你应该了解的问题

[2]华律网:《收养和寄养有何区别?》、《什么是无效收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题图来源:搜狗图库


本期编辑团

主稿素心向暖校对:橙;题图:包包;排版:夏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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