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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你被流放了

2017-03-08 曼春 法医秦明

身负死罪却不用死,还能公费去旅游?世界上真有这种好事吗?

律法档案丨第66辑

对不起,你被流放了

(文 / 曼春)

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多年前那部红遍大江南北的《还珠格格》,尤其是小燕子他们帮助香妃娘娘逃跑,被盛怒之下的皇阿玛处刑的情节,让当年的小编感动得不要不要的,边看剧边为他们的命运而揪心。

(当然现在看来他们一群人就是no zuo no die,竟然在皇阿玛头上种下了一片草原,砍头都是轻的了╮(╯▽╰)╭)

记得当时皇阿玛判了两个格格斩首;尔康坐牢;金锁被处以流刑,发配蒙古。

图片来源:《还珠格格》第二部截图

斩首和坐牢都好理解,可是金锁被处以的流刑是什么鬼?当然从皇阿玛当时的怒气值来看,流刑应该也是很重的刑罚,可还是那个问题,究竟什么是流刑呢?

所谓流刑,是指将犯人遣送到边远地区进行惩罚的一种刑罚。关于流刑的记载,最早可追溯至《尚书·尧典》中的“象以典刑,流宥(yòu)五刑”(流放是对那些本应被处五刑的人的一种宽恕)。一般认为流刑在清末沈家本制定的《大清现行刑律》中被废除。因而流刑可说是一种历史悠久、历经千年的刑罚。

所以,接下来请各位读者坐稳了,让我们一起穿越千年,探索流刑的变迁。

图片来源:《哆啦A梦》截图

流刑的历史变迁

要说清楚流刑的变迁,我们首先要了解古代的刑罚制度——五刑,五刑分为两类,其一是奴隶制五刑:墨(在额头上刺字)、劓(yì,割去鼻子)、刖(yuè,砍去手足)、宫(破坏生殖器)、大辟(pì,死刑);其二则是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

从五刑制度来看,流刑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  先秦—魏晋南北朝:非法定刑

在这段时期内,流刑在实践上被广泛应用,但并没有被列入国家正式刑罚制度——五刑,而是统治者对犯人的一种宽恕,即本该被判处五刑的犯人因统治者“不忍刑杀,流之远方”(不忍用刑处死犯人,将他流放到偏远地区去)。

但在此期间,流刑还不叫这个名字。

比如《左传》中有记载:“郑人讨幽公之乱,斫(zhuó)子家之棺,而逐其族”,这里的“逐其族”指的就是将犯上作乱的子家(没错!子家是个人名)的族人流放远方。而秦朝则有一种叫做“迁刑”的刑罚,据云梦秦简记载,秦之迁刑多适用于一些轻微犯罪,比如盗窃少量财物等。

2  北齐—隋唐:法定刑

魏晋南北朝是一个“你方唱罢我登场”的时期。

虽然流刑被列入封建制五刑的具体时间已不可考,但根据《隋书·刑法志》记载:“北齐刑制五:死、流、刑(徒)、鞭、杖”,却是很明确地告诉了我们至少在北齐时,流刑已被纳入封建制五刑,且属于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之后的隋、唐承前制,进一步发展、完善了流刑。

3  宋—清:新流刑

自宋朝起,流刑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如果说宋朝之前的流刑只是将犯人发配远方(至多如唐朝还附加劳役),那么宋朝及以后的朝代则是将许多其他的刑罚手段融入流刑,新设了诸如刺配(宋)、口外为民(明)、发遣(清)等所谓的“新流刑”。 

图片来源:主稿曼春制作

流刑的适用对象

因为历朝历代对于流刑的定位不同,其针对的犯罪也有比较大的区别。但基本而言,流刑处罚的犯罪随着朝代更迭,也由轻到重。

一般针对两类人:

1、实犯(本人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

2、缘坐(被株连):因谋反、谋逆、言论等政治犯罪而遭到株连。一般此类犯罪主犯本人会被判处凌迟、斩首等死刑,受流刑的多是其家族亲眷。

图片来源:《卧薪尝胆》截图

比如《资治通鉴》有载:“冬,十月,己酉,下诏称:王皇后、萧淑妃谋行鸩毒,废为庶人,母及兄弟,并除名,流岭南。’(王皇后、萧淑妃被废为庶人,母族流放岭南。)

据野史记载,武则天为了争夺皇后之位,不惜亲手杀了自己的女儿嫁祸王皇后并且牵连了萧淑妃。最终,武则天成功地除掉了王皇后和萧淑妃两枚绊脚石,登临后位,母仪天下(当然后来还君临天下了)。

常见的流放地

罗浮山下四时春,卢橘杨梅次第新。

日啖荔枝三百颗,不辞长作岭南人。

——《食荔枝二首·之二》  苏轼 

岭南(今广东、广西及海南全境)在我国古代地处边境,多烟瘴,自然环境极其恶劣,因此被统治者视为流放的绝佳地点。唐、宋时期不乏文人名士被流放岭南,比如上面那首诗的作者苏轼就曾被流放岭南(苏轼被流放的其实是海南岛,但属于岭南的管辖范围)。那么,历代统治者对于流放地的选择是否遵循了某些原则呢?

一般而言,选择流放地比较重要的原则就是环境恶劣、远离中原和犯人故乡、当地经济必须落后。这个肯定啊,总不能边疆百姓流放,为了满足距离要求,给流放到江南咯╮(╯▽╰)╭

所以,落实到操作层面的话,主要有两种选择方法:一是以距离计算;二是选择几个相对固定的地方作为流放地。

1  以距离计算流放地

如《北周律》中规定:“流刑五:流卫服,去皇畿(jī)二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六十;流要服,……;流荒服,……;流镇服,……;流番服,……”每等流放距离递增500里。

根据《北周律》规定,假如以我国目前的疆域范围和首都北京来计算的话,比如说某甲被判处“流镇服,去皇畿四千里者,鞭一百,笞九十”,按照1里约等于0.5公里计算,某甲比较有可能去的便是云南、贵州、广东等地,另外再结合某甲的家乡位置最终确定其流放地。

2  相对固定的地方

对固定流放地的选择因历朝历代疆域范围、政治考量不同而略有区别,但总体而言多是西南烟瘴崇山、东北苦寒极边,或是新疆、蒙古等边关所在,概括起来就是:地处偏远,环境恶劣,生活艰苦,远离故乡。

流刑的执行

流放不是游山玩水,加之古代相对落后的交通能力,被流放的犯人在流放路上经历的简直是……

小编查找的史书没有明确说明犯人是如何抵达流放地的,但根据现有记载,小编推测被流放的犯人应该是一步一步走到流放地的(比徒步惨多了,有的犯人还要加戴刑具,而且还很有可能受了鞭刑、杖刑再上路)。

比如《清朝文献通考》中载:“凡起解流遣限期,……军流人犯……,该犯限日行五十里,若三千里限二月;……。”说的就是,军流人犯每日行进50里(约25公里),流3000里(约1500公里),限期2个月到达。从每日行进路程和路途合计时间来看,也比较符合一般人步行的速度。

 

经历了长途跋涉,一路吃苦受累,好不容易来到流放地的犯人,面对的又是怎样的生活呢?

早期被流放的犯人只要没有从流放地逃跑,便不会有官府来强制安排其生活。说到这个,也许有读者会说:“听起来只是换了个环境生活,也不算太糟嘛。”

小编起先也是这样认为的,可是随着对史料的挖掘,小编感觉自己受到了一万点暴击——流放的日子就不是人过的啊!

依然是我们的苏门三杰苏轼同学,他的一生都在被流放,最后被流放到了儋(dān)州(今海南)。那个时候的海南不像今天的海南风景秀丽、生活安逸;那个时候的海南是不折不扣的穷乡僻壤,因为孤悬海外,一刮台风连基本生活物资也很难得到保障。

就是苏轼这样的一位大文豪,到海南的时候连住的地方都没有,最后只能在大树底下刨个坑;没有吃的、用的,根本不敢奢望“食有肉”,只能依靠来看他的朋友帮他运一点基本的、像盐一类的物资。

图片来源:《广东225.6万户仍住泥砖茅草房》,镜湖月的博客

“新流刑”的出现使得犯人的生活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当然是变得更糟了= =!)。

以金锁身处的清朝为例,由于清朝统治者老家在关外,那里还是奴隶社会,存在蓄奴之风。因而清朝统治者在入关以后将蓄奴与刑罚制度相结合,形成了具有奴隶制特色的发遣制。

所谓发遣,就是将犯人(及其家属)发配到边远极苦之地当差为奴,比如大家可能听过的“发与披甲人为奴”就属于发遣的一种形式。这样看来,发遣制的严酷性不言而喻。

各位读者想啊:被处以发遣的多是因为政治、言论犯罪而被株连的,原来都是大家小姐公子、老爷夫人的,突然被打入社会最底层成为奴隶,从此挨打受辱、当差服役,再加上不习惯流放地的气候(宁古塔那旮旯在东北,冬天可冷了),发遣对犯人身体和精神的摧残可想而知。

图片来源:《“流放宁古塔,与披甲人为奴”是什么?为何是宁古塔和人?》,萌书生的博客

最后一个问题:在现代社会,远离家乡去外地学习、工作甚至落地生根是一件很正常的事,为什么在古代流刑会成为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呢?

这个就要从古人的思想观念说起了,众所周知,我国古代是小农经济,人们普遍安土重迁,大部分人可能一辈子都不会离开自己生活的村子去往外地。

而流刑则是让犯人远离故土,去往一个完全陌生的地方,再加上发配地一般自然环境极其恶劣。

犯人到达当地后又大多要承担繁重的劳役,更重要的是大多数情况下犯人此生再无返乡的可能,这对于看重落叶归根的古人而言,无异于重大的打击(湘西赶尸的出现也就是因为客死他乡的贫民希望落叶归根,埋骨桑梓)。

今天对流刑的介绍就到这里,各位读者有什么想看的,欢迎在后台留言啊,也许你的留言很快就能成为下一期的稿子,出现在小站呢!


    


参考资料来源

[1]刘兴光,《清代流刑制度及其适用》

[2]范蓉,《中国古代流刑的演变及其原因分析》

[3]360doc图书馆,《解析中国古代四大流放地》、《古老的刑罚——流放制度考(下)》

[4]高晓松,《鱼羊野史》,苏轼部分

[5]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百,唐纪十六

[6]上海大学法学院,《大清律例》

[7]题图来源:百度图片


本期编辑团

主稿曼春校对:等等;题图:遗夏喵;排版:夏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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