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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们删掉了一篇文章,却心怀感激

2017-03-16 JOJO 法医秦明

昨天小站发生了一件大事。

推送文章半小时后,我们删除了这篇文章。

很多还没来得及看更新的读者,在后台留下了一脸懵逼的问号。

事实上,这是小站编辑团第二次删文。

去年,我们第一次做出删文的决定,是因为“怪谈故事”栏目组“下降头”的文章发布后,读者反馈稿子中的内容有很多都与百度百科的介绍资料重合。在确认文章的原创性的确有问题之后,我们很快删掉了这篇文章,并在编辑团里进行了很严肃的讨论。

尊重原创,尊重版权,是小站不能退让的底线。

但很遗憾,昨天的删文,依然与原创的问题有关。

只不过这次的风波,并不是因为稿子本身存在非原创的问题。

问题的焦点,是主稿人在文章中引用了一个不恰当的案例。作为一篇介绍古代刑罚的科普文,主稿人使用了某剧集的故事作为例子,而这个例子,让后台的留言瞬间炸了锅:


没错,这个不恰当的案例,就是《三生三世十里桃花》


为什么这部剧受到了这么多人的抵制?

原因可以用一句话概述:

唐七公子所著的小说《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涉嫌抄袭大风刮过所著的小说《桃花债》。

尽管维权之路还很漫长,这场抄袭的官司也尚未有定论。但关于这两部作品的雷同之处,网友做了各种对比图,相信每个看过对比图的人都会有自己的判断。


也有人说,小说是小说,剧是剧,就算小说有抄袭的问题,为什么要让剧来背?

原因也可以用一句话概述:

对抄袭剧的支持,就是对原创作者的伤害。

因为抄袭作品所获得的所有版权收入,都是对原版作品利益的侵害。


尽管尘埃尚未落定,但在这个风口浪尖上,为立场鲜明支持原创的公众号,尤其是以科普法律知识为主题的“律法档案”专栏,主稿人在文章中对涉嫌抄袭的作品进行美化的描述,是非常不妥的行为。

当然,作为编辑团团长的包包,在这次事件中,要负起全部的责任。

因为审稿的一次疏忽,不仅仅是对小站形象的伤害,更是对认真阅读我们推送文章的读者的伤害。

在这里,我代表编辑团的全体成员,向所有的读者致歉。


感谢小站有一群三观极正的读者。

你们在这次事件中表现出对抄袭事件零容忍的态度,是激励我们继续努力和前进的动力。

就让这次疏忽,成为小站的最后一次吧。




关于抄袭,主稿人jojo也连夜赶写了一篇科普,我们将它贴在下面,希望借此机会,能让更多读者了解到抄袭的危害。

昨天更新的文章《动不动挖人眼睛?你可能穿到了假的古代!》的内容,我们也已做了修改,并附在本文之后。昨天没有读完的读者,可以下拉阅读。


定义

抄袭呢,在百度百科上是这么定义的:指窃取或修改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在相同的使用方式下,完全或者部分完全(设定、念白、台词、场景等)照抄他人作品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

而在《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青岛市版权局的答复>》中是这么定义的: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对比两个不同来源的定义,唯一不同的就是是否发表。为啥要特地说明发表这事呢?不是说无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的吗?

这个呢,可以这么理解:如果您在家原封不动的把老秦的《尸语者》抄下来,为了过过瘾,在下方的作者署名那里署上您的大名,臆想是自己的伟大著作。

前述假设中,您原封不动地抄袭了老秦的作品,首先这种行为是具有违法性的,是我国法律禁止的。其次,如果您不满足只是臆想,您想要出名、想要牟利,您把作品中的秦明改为张明,把法医人设改为刑警人设,然后发表出版,给老秦造成了损害,您就这就是法律上的抄袭(剽窃)行为。

也就是说,当您抄袭别人的作品,天知地知您知的时候,您没有给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害,也就不构成法律上的抄袭。但是,如果您发表了,给原作者造成损害了,您就构成了法律上的抄袭,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形式

我们都知道,原封不动地抄一篇作品的行为是肯定会构成抄袭的。但是,大部分人都不会选择那么笨的方法。另外,写论文、小说啥的,总得参考一些资料吧,难道都不可以了吗?那肯定不可能对吧,所以,究竟如何区分正常借鉴和抄袭呢?

1

法律上允许在作品的主题、思想、观点等方面进行创新,创设出带有自己独特见解的新作品。近期有个比较有名的案例,就是金庸诉《此间的少年》作者江南和三家出版社。

这个案例比较有意思,《此间的少年》是同人文,同人文的诉讼在我国比较少见,性质也不好定。金庸认为江南等人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是不正当的行为。看过《此间的少年》的读者知道,它虽然保留了金庸小说的人物名字,但故事背景啥的是完全不一样的,所以法院认定江南侵犯著作权的可能性会比较小。

不过,江南在介绍和宣传中使用金庸小说人物的行为,客观上借助了金庸的知名度,这行为有点类似我们经常听到的不正当竞争(基本上所有的同人文都存在这个问题)。

这个案件目前还没有结果,估计法官也很为难,毕竟没有明确的条文,也关系各大网站日后对于同人文的态度。

江南+金庸,图片来源:陕西传媒网

2

关于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等属于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对象,这是属于可以自由使用的。但是,如果您用的时候,使用了别人在前面使用时的描述原文,那可能会被认定为抄袭。

3

合理使用,例如为了学习、研究、欣赏,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为了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的再现某些作品的片段,为了改编成盲文出版等等,这些我们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一般不认为构成抄袭。

当然,如果超出合理范围,还是有可能构成侵权的。

4

巧合,都说无巧不成书,有些事情就是这么巧,可能您写了一本书没发表,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写了一本书,内容描述的都是同一类型的,但是我发表了。这个时候,我就不构成抄袭,为啥呢?因为我们国家保护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不是保护首创作品。

 

法律责任

说了半天,估计大伙儿也看得云里雾里,其实,抄袭在司法实践中也真的是一个很难认定的行为。但是,如果一旦被认定抄袭,面临的可不是面子扫地的问题。有可能是民事责任:停止侵害行为、道歉、消除影响、赔钱;但是也有可能要面临刑事责任:国家将承包您一段时间的食宿。而我们说了那么久的抄袭他人作品(也叫剽窃他人作品)就属于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最后的最后,如果您有作品,还没发表的,有机会就发表了吧。另外,作品能够到国家版权局登记的,赶紧去登记,费用不贵,小编记得以前是50元,现在不知道了。这样,如果不幸,您的作品被抄袭了,被人侵害了其他著作权利,至少咱有证据不是?

关于昨天的文,小编删减了不恰当的部分,放在下面,如果对劓刑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继续往下看,看过或者不想看的,可以点击左上方返回或者拖到最下面看留言啦!





虽然古人不流行挖人眼睛的刑罚,但割鼻子的酷刑还是让人心里发毛啊……

律法档案丨第67辑

动不动挖人眼睛?你可能穿到了假的古代!

(文 / JOJO)

童年神剧《封神榜》里,皇后娘娘被挖眼的可怕场景一直在小编脑海里挥之不去。那么,古代那么多肉刑,是否真的有剜眼的刑罚呢?

剜眼,在古代又称为抉目或者抉眼。小编本以为应该很容易就能找到相关记载,没想到,找了半天发现古代根本没有任何一项肉刑是剜眼的。剜眼只在一些故事里有提及,多用作自残或者私刑。

比如大家都熟悉的那个刺秦王的荆轲,他有个朋友叫高渐离,很擅长击筑(一种乐器)。传说秦始皇想让他为自己击筑,但是又碍于他是荆轲的朋友,便“曤其目”,就是用马粪烧烟,熏瞎他的眼睛,让他无法行刺。

虽然不知道这故事是真还是假,熏瞎眼睛也不是剜眼,但是它的本质和剜眼是一样的。

高渐离,图片来源:动漫《秦时明月》

又比如咱们动不动就喜欢剥皮揎草的明朝,就有那么一个“活邢敖贼犯”的故事。说是隆庆年间(就是万历帝老爹执政的时候),在现在上海市的地方,有个叫邢敖的盗贼被捕后,县令怕他逃跑就让人挖掉他的眼睛,然后才依法将他斩首,陈尸街市。

另外也有说在万历年间,浙西有个类似我们今天经常在新闻里看到的那种组织——弄残正常人进行乞讨的“丐帮”,他们掠夺少女,然后挖掉眼睛,目的在于让少女们无法逃跑,也可以借此乞讨到更多的东西。

不过,上面那么多的案例,都是民间故事,都是“据说”,小编没有找到任何正式的记载。如果有读者知道官方资料,可以推荐给小编哈!

没有找到与“剜眼”有关的刑罚记载,所以今天内容就此完结?当然不是!小编不是那么不负责任的人,没有了“挖眼睛”,那“割鼻子”也行。所以,小编在翻了N个版本的中国法制史后,决定给大伙来讲讲五大肉刑之一的劓(yì)刑,也就是前面说的割鼻子刑罚。

劓刑,图片来源:蝌蚪五线谱网

古代的五大肉刑——墨、劓、剕(fèi)、宫、大辟,最早是在夏禹的时候实施的,一直影响了商、西周、春秋战国、秦、汉初,然后在汉文帝的时候被废除了。虽然肉刑在正式的刑罚里是废除了,不过,在汉以后的每个封建王朝,都偶有出现过。

夏、商

夏商,我们印象最深的可能就是他们最后的王都是出了名的暴虐,“夏刑三千条”(《唐律疏议·名例律》)“劓墨各千”(《周礼》)的描述虽然是有点夸张,但据说夏朝受过劓刑的就有上千人。

而商朝的描述更为详细。盘庚迁都的时候,曾经下诏:“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

意思很简单,对于那些胡作非为、屡教不改并且钻到空子就干坏事的人,轻则割去鼻子,重则处以死刑,务必使新的都城不会出现这种人。

盘庚,图片来源:360百科-盘庚

西周

西周是正式把劓刑定为五大肉刑之一的朝代。

西周有着这样的规定:“凡触易君命,革舆服制度,奸宄盗攘伤人者,其刑劓。”即是说,违抗周王命令的、奸淫偷盗的、打架斗殴的、故意伤人的,全部处以劓刑。另外,有记录说在西周受过劓刑的人都会遣到边塞守关,一是因受刑后容貌丑陋,无法在人群中自如生活;二是自身也不愿意在人多的地方生活。至于这种说法是不是真的,小编觉得有可能,毕竟受过劓刑的人特征是很明显的。

西周也可以通过赎刑(以钱财代替或者抵销其刑罚)来免除劓刑,在《吕刑》中是这么记载的:“劓罚,交铜二百锾。”也就是说,需要受劓刑处罚的人,可以通过向国家交二百铜(那时候铜是流通货币)来免除劓刑。不过,前提必须是疑案——判劓刑者有疑,则入于劓罚。

根据当时的消费水平和生活水平,那么大数额的赎金,不是普通百姓能够承受的,因此赎刑逐渐就变成贵族和官吏的特权了。

春秋战国

上面说了那么多条条款款的,估计大伙儿想要弃文看留言去了吧。所以在这里,小编决定给大伙儿上案例啦!!!

《芈月传》结束这么久,不知道是否还有人记得里面那个魏美人,在《芈月传》里面,魏美人的结局就是被割鼻子后生无可恋悬梁自尽。

这个魏美人,在战国时期是确有其人的。根据《韩非子·内储》的记载,魏美人是魏哀王送给楚怀王的,颇得楚怀王宠幸。

既然在后宫受宠,根据宫斗套路,大伙儿也能想到,受宠的女人,结局要么是斗赢一众女人,成为人生赢家;要么……被干掉,下辈子选个好人家投胎。魏美人明显属于后者,倾心楚怀王(小编估计楚怀王应该长得蛮帅的),为了讨得楚怀王开心,中了郑袖(楚怀王的另一宠妃)的计。

魏美人以为楚怀王喜欢她掩鼻(小编那么低智商都知道这是嫌弃好吗),结果楚怀王以为魏美人嫌弃他味道大(难道有狐臭?),一怒之下,割了魏美人的鼻子。

失了容貌的魏美人,最后郁郁寡欢,上吊死了。

魏美人,图片来源:电视剧《芈月传》

当然,上面这个可以说是楚怀王一怒之下的个人行为,算不得是国家的刑罚。那么,接下来的这个商鞅可就不是了。

商鞅(原名公孙鞅,是卫国国君的后裔,所以也叫卫鞅。之前小站推送过的《来人啊,把这货给朕拖出去五马分尸了!》也有提到他哦),估计大伙儿对他是超级熟悉的,商鞅变法嘛,对吧!当年有多少人的历史因为他背得死去活来的?

商鞅变法时,是秦孝公在位。当时公子虔(秦孝公的哥哥、秦惠文王的老师之一)违反禁令,被商鞅处了劓刑,八年闭门不出。等到秦孝公挂了,秦惠文王继位之后,他才与其他因商鞅变法而利益受损的世族联合干掉了商鞅全族。(这得叫君子报仇,八年不晚?)

上面小编虽然说了商鞅的案例,但是商鞅是战国的,那时候的秦国并未统一天下。不过,根据崔实在《政论》中的描述,秦始皇嬴政灭了六国之后,将俘虏的六国士兵和百姓全部处以劓刑,使得没有鼻子的人比有鼻子的人还多,一时间,有鼻子反而是丑的、不正常的。(原文描述是这样的:“秦割六国之君,劓杀其民,于是赭衣塞路,有鼻者丑。”)

秦朝还有这么一个不知道真假的故事,说是赵高(对,就是那个指鹿为马的家伙)为了教会后来的秦二世刑狱之事,随意抓人来割掉鼻子或者杀掉,作为秦二世的“实习”。

赵高,图片来源:动漫《秦时明月》

不管故事的真假,由此都可知,劓刑在秦朝是家常便饭。

但是,秦朝的劓刑大部分是和劳役结合使用的。根据《秦简·法律问答》的记录,如果不满五个人共犯盗罪,赃钱满660以上,处劓刑并且城旦(服兵役四年﹝汉朝的时候改为五年﹞,夜里筑长城,白天站岗)。

关于肉刑,汉朝有个著名的故事,叫做“缇萦上书”,故事是这样的:汉文帝的时候,有个叫缇萦的少女,她的父亲被人告了,将要被处以肉刑(具体是什么肉刑已不可考),缇萦为了救父亲,上书汉文帝,愿意作为官奴来替父受罚;如此有孝心、有牺牲精神的少女深深感动了汉文帝,汉文帝于是下令释放了她父亲并且废除肉刑,改为笞刑。

而小编本文提到的劓刑,改为了笞三百(打三百大板)。

汉文帝,图片来源:电视剧《美人心计》

小编觉得上面的故事肯定是经过加工的,不过,肉刑被废除看起来是很仁慈,实际却不一定。

劓刑,可能只是样貌上面存在缺陷,让人感到屈辱;笞三百可是要命的啊,身体弱的,可能笞五十、笞一百就要命了,何况笞三百!!!老祖宗也说过“好死不如赖活着”,所以,班固在《汉书·刑法志》评价说“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汉以后

在汉朝以后元朝以前,虽然劓刑没有明确写在本本上,但是不管明面上还是私下里处罚人的时候,还是会存在。直到南朝的梁王(萧衍)下诏再次废除劓刑,自此,劓刑就只存在于非汉族地区。不过,蒙古族入主中原后,恢复了劓刑,对那些首次偷盗牛马、第二次偷盗驴骡和第三次偷盗猪羊的这三种类型的犯罪分子处以劓刑。

元朝以后,明清未在官方出现劓刑。不过特地要说的是喜欢剥皮揎草的明朝,据说,明成祖(朱棣)靖难成功后,对于忠于建文帝(朱允炆)的朝臣用尽了酷刑,其中就有劓刑。而私下里,明朝时期,各种残酷的刑罚也是五花八门层出不穷,简直刷爆了上限,谁让人有锦衣卫,有东厂,还有西厂呢,对吧?

厂花,图片来源:电影《龙门飞甲》

好吧,此文结束了,等下回小编想不开,又想翻翻中国法制史了,再给大家介绍介绍我国古代其他的制度哈~

哈哈哈~

    


参考资料来源

[1]《中国法制史案例与图表》高珣主编

[2]《中国法制史案例集》刘正权主编

[3]《先秦时期刑罚演变析论》许巧玥

[4]《论古代酷刑种类》高长富


本期编辑团

主稿JOJO校对:梦中叶排版:夏小婷

题图来源:欧洲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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