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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事关市口、东溪街南、五指、文明街、县府东侧区块……

2017-07-24 磐安广电


为确保磐安县安文镇市口区块改造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有关部门论证后的《磐安县安文镇市口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依法向公众征求意见。

被征收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或有异议的,可以在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后起30日内,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市口区块拆迁改造指挥部(邮政编码:322300,地址:磐安县安文镇市口社区居委会3楼,联系电话:0579-8466588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skqkbgs@163.com。

提出意见落款请注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及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1日


磐安县安文镇市口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征收事由和目的

  磐安县安文镇市口区块征收改造系政府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项目,现因建设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属公共利益范畴。

二、房屋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补偿总费用测算等

  (一)房屋征收范围:市口区块内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四至范围为:市口老村东至环城东路,南至半月山麓,西至三保路,北至市口圆盘;新连区块东至根溪,南至法院围墙,西至半月山,北至市口老村。征收范围红线图详见磐安县人民政府2017年4月27日《关于公布安文镇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项目现场公告栏及磐安县人民政府网站均可查阅。

  (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市口区块征收范围红线内涉及被征收人39户,建筑面积约19195.8平方米,占地面积约4763.92平方米。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四)房屋征收部门: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签约、搬迁期限:签约期限30天,搬迁期限30天,签约、搬迁期限起止日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六)补偿资金总测算:约23298万元(其中现金约21898万元,房屋折现约1400万元,具体计算略)。

三、补偿方式

  (一)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可以单独选择上述一种方式,也可以选择组合方式,即将被征收房屋总价值拆分,分别选择不同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组合方式的,其被征收房屋总价值应当优先用于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和补助按相应的补偿方式分别计算。

  (二)被征收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四、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附属物价值及装饰装修价值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个人住宅用地上垂直式房屋的价值,其合法建筑的占地面积范围建筑容积率小于4的,按4进行评估计算;超过4的,按实进行评估计算。

  被征收房屋的总价值包括房屋价值、附属物价值和装饰装修价值;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包括房屋价值和附属物价值。

  2.住宅房屋综合补偿

  (1)搬迁费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搬迁费按每户800元补偿;超出1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5元计算搬迁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计算;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二次计算。

  (2)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费。

  ①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支付。每户临时安置费每月少于600元的,按每月600元计算。临时安置费补偿时限从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下同)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商品房除外)交付后再加6个月计算;超过规定的过渡期限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现行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②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6个月,一次性支付。

   3.非住宅房屋综合补偿

  (1)一次性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一次性计算搬迁费,搬迁费少于800元的,按800元计算。

  (2)一次性临时安置费

  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计算,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8元计算,就高一次性支付。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非住宅房屋因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一次性补偿。若有异议的,按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4.设施设备移装补偿费

  固定电话、宽带、空调、热水器等设施设备移装实行定额补偿(标准见下表),未在表中列明的其他设施移装补偿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补偿项目

补偿标准

补偿项目

补偿标准

煤  气

200元/台

电      表

单  相

100元/户

200元/台

三  相

300元/户

太阳能

300元/台

空      调

窗  式

260元/台

电 话  机

108元/只

柜  式

360元/台

宽   带

108元/只

有线电视

100元/户

广    播

20元/只

水    表

500元/户

  (二)补助

  根据被征收人选择的补偿方式不同,分别给予相应的补助。

  1.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

      (1)按被征收房屋总价值补偿后,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助,法院强制执行的不予补助。

  (2)6个月内在城区范围购买新建住宅房屋的,根据购买房源地点的不同,再给予相应的补助。

  ①在新兴街慧苑小区购买高层(或多层)公寓房(现房)的,被征收人可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部分置换成面值为110%的购房券(即补助10%的购房补贴)。

  ②在广天一品、东方豪庭、五洲御园、时代花园及其它经县政府指定的楼盘购买一手新建商品住宅的,被征收人可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部分置换成面值为115%的购房券(即补助15%的购房补贴)。

  2.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助

      (1)给予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助,法院强制执行的不予补助。

      (2)按调换房源地点的不同,再给予相应的产权调换结算凭证(以下简称结算凭证)补助。

  ①在原被征收区块及城上、五指区块的新建高层公寓房(期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部分置换成面值为115%的结算凭证(即补助15%的结算凭证)。

  ②在石坑里居住小区新建多层公寓房(期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部分置换成面值为115%的结算凭证(即补助15%的结算凭证)。

       ③在石坑里居住小区新建高层公寓房(期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部分置换成面值为118%的结算凭证(即补助18%的结算凭证)。

       购房券(或结算凭证)用于购房时,在被征收房屋价值内,按购房价值同比例补助。被征收人凭报送房管处备案的购房合同,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购房券(或结算凭证)面值支付给销售方。当购房券(或结算凭证)面值多于购房款时,其多余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扣除相应购房补助(或结算凭证补助)后将剩余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当购房券(或结算凭证)面值少于购房款时,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支付给销售方。购房券(或结算凭证)仅限于本人及配偶、本人直系亲属使用。被征收人持有的购房券(或结算凭证)不得套取现金。

  在城区范围以外购房、中途放弃购房的,不得使用购房券(或结算凭证),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房屋评估价值补偿和相应的补助。

      购房券和结算凭证补助的计算基数为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

  3.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补助

  按被征收房屋总价值补偿后,再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助,法院强制执行的不予补助。

  (三)奖励

  被征收人按期评估、签约、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给予下列奖励:

  1.房屋评估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评估工作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元。

  2.房屋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第1-15天签约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第16-28天签约的,每平方米奖励60元;

  第29-30天签约的,每平方米奖励40元;

  超过规定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

  3.房屋腾空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腾空被征收房屋、交付钥匙,被征收房屋结构完整,门、窗齐全,水、电、管线保持原样,结清水电等费用的,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第1-15天腾空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第16-28天腾空的,每平方米奖励60元;

  第29-30天腾空的,每平方米奖励40元;

  超过规定期限腾空的,不予奖励。

五、产权调换

  (一)可供房源

  现房:慧苑小区4套,建筑面积约539平方米。

  期房:石坑里、城上、市口、五指等区块的新建房屋。

  石坑里居住小区共14套,建筑面积约1456平方米。交房时间预计为2018年12月。

  城上、市口、五指等区块的期房交房时间自被征收人搬迁腾空之月起36个月。

  以上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均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二)产权调换原则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用房,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时,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和登记户口等因素,原则上按一户一套(垂直式住宅除外)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价值(或剩余价值)大于拟购房屋价值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选房购买。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

  选择原被征收区块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在指定楼盘限定时间优先进行产权调换。

  (三)结算方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征收房屋总价值及各项补偿、补助、奖励等计算货币补偿总额。并在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交付后一个月内付清。

  2.选择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3.赠送高层公寓房公摊面积

  在慧苑小区、石坑里小区和城上、市口、五指区块购买高层公寓式住宅的,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赠送3平方米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上至120平方米以下的,赠送4平方米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及以上的,赠送5平方米建筑面积。赠送建筑面积免缴房款并计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

  4.在规定的时间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补助)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如被征收人未交清房屋差价的,责任自负。

  (四)选房办法

  具体选房办法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制订并公布。

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县规划区内有其它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依照下列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面积45平方米予以评估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被征收人对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照规定支付差价。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凭本区块征收补偿协议和房屋征收部门审核证明,在3年内可在原学区办理子女及直系亲属入学手续,也可在产权调换后的房屋所在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提供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户口簿等,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报请相关职能部门注销。

  (四)被征收人应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在腾空交房前应向水、电、有线电视等相关部门缴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在办理腾空交房手续时,应提供有关水、电、有线电视等缴费凭证。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装修,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五)土地性质及面积的确定。原被征收房屋为国有划拨性质的,产权调换后的房屋所分摊的土地,允许本人在规定时间内依照现行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按国有出让性质确定;原被征收房屋为国有出让性质的,产权调换后的房屋所分摊的土地按国有出让性质确定;土地使用权面积按实际分摊的面积确定。

  (六)被征收房屋现为出租或设定抵押的,不影响房屋征收的进行。被征收人必须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自行处理好与承租人或抵押权人的关系。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1日



为确保磐安县人民医院急诊医技综合楼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有关部门论证后的《磐安县人民医院急诊医技综合楼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依法向公众征求意见。

被征收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或有异议的,可以在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后起30日内,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五指区块拆迁改造指挥部,邮政编码:322300,地址:磐安县安文镇新兴街36号6楼(靠根溪边),联系电话:0579-84667886,或磐安县人民医院,邮政编码:322300,地址:县人民医院急诊楼5楼基建科,联系电话:0579-8465223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wzqkzhb@qq.com或10423@qq.com。

提出意见落款请注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及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1日


磐安县人民医院急诊医技综合楼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征收事由和目的

磐安县人民医院急诊医技综合楼建设项目系政府组织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现因建设需要对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属公共利益范畴。

二、房屋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补偿总费用测算等

  (一)房屋征收范围:磐安县人民医院急诊医技综合楼建设项目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四至范围为:东至县人民医院2、3号宿舍楼东侧通道,南至县人民医院内停车场和球场,西至螺山路,北至伏兔山脚。征收范围红线图详见磐安县人民政府2017年6月20日《关于公布县人民医院急诊医技综合楼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项目现场公告栏及磐安县人民政府网站均可查阅。

  (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征收范围红线内涉及被征人62户,建筑面积约5852.66平方米,占地面积约1333.66平方米。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四)房屋征收部门: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签约、搬迁期限:签约期限30天,搬迁期限30天,签约、搬迁期限起止日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六)补偿资金总测算:约5746.42万元(具体计算略)。

三、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可以单独选择上述一种方式,也可以选择组合方式,即将被征收房屋总价值拆分,分别选择不同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组合方式的,其被征收房屋总价值应当优先用于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和补助按相应的补偿方式分别计算。

四、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附属物价值及装饰装修价值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总价值包括房屋价值、附属物价值和装饰装修价值;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包括房屋价值和附属物价值。

  2.住宅房屋综合补偿

  (1)搬迁费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搬迁费按每户800元补偿;超出1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5元计算搬迁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二次计算。

  (2)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费。

  ①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支付。每户临时安置费每月少于600元的,按每月600元计算。临时安置费补偿时限从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下同)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商品房除外)交付后再加6个月计算;超过规定的过渡期限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现行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②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6个月,一次性支付。

  3.设施设备移装补偿费

  固定电话、宽带、空调、热水器等设施设备移装实行定额补偿(标准见下表),未在表中列明的其他设施移装补偿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补偿项目

补偿标准

补偿项目

补偿标准

煤  气

200元/台

电      表

单  相

100元/户

200元/台

三  相

300元/户

太阳能

300元/台

空      调

窗  式

260元/台

电 话  机

108元/只

柜  式

360元/台

宽   带

108元/只

有线电视

100元/户

广    播

20元/只

水    表

500元/户

  (二)补助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根据其选择的补偿方式不同,分别给

  予相应的补助。

  1.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

  (1)按被征收房屋总价值补偿后,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助,法院强制执行的不予补助。

  (2)6个月内在广天一品、东方豪庭、五洲御园、时代花园及其它经县政府指定的楼盘购买一手新建商品住宅的,被征收人可再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部分置换成面值为115%的购房券(即补助15%的购房补贴)。

  2.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助

  (1)给予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助,法院强制执行的不予补助。

  (2)按调换房源地点的不同,再给予相应的产权调换结算凭证(以下简称结算凭证)补助。

  ①在五指、城上、市口区块的新建高层公寓房(期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部分置换成面值为115%的结算凭证(即补助15%的结算凭证)。

  ②在石坑里居住小区新建多层公寓房(期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部分置换成面值为115%的结算凭证(即补助15%的结算凭证)。

  ③在石坑里居住小区新建高层公寓房(期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部分置换成面值为118%的结算凭证(即补助18%的结算凭证)。

  购房券(或结算凭证)用于购房时,在被征收房屋价值内,按购房价值同比例补助。被征收人凭报送房管处备案的购房合同,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购房券(或结算凭证)面值支付给销售方。当购房券(或结算凭证)面值多于购房款时,其多余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扣除相应购房补助(或结算凭证补助)后将剩余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当购房券(或结算凭证)面值少于购房款时,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支付给销售方。购房券(或结算凭证)仅限于本人及配偶、本人直系亲属使用。被征收人持有的购房券(或结算凭证)不得套取现金。

  在城区范围以外购房、中途放弃购房的,不得使用购房券(或结算凭证),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房屋评估价值补偿和相应的补助。

      购房券和结算凭证补助的计算基数为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

  (三)奖励

  被征收人按期评估、签约、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给予下列奖励:

  1.房屋评估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评估工作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元。

  2.房屋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第1-15天签约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第16-28天签约的,每平方米奖励60元;

  第29-30天签约的,每平方米奖励40元;

  超过规定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

  3.房屋腾空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腾空被征收房屋、交付钥匙,被征收房屋结构完整,门、窗齐全,水、电、管线保持原样,结清水电等费用的,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第1-15天腾空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第16-28天腾空的,每平方米奖励60元;

  第29-30天腾空的,每平方米奖励40元;

  超过规定期限腾空的,不予奖励。

五、产权调换

  (一)可供房源

  期房:石坑里、城上、市口、五指等区块的新建高层公寓房。

  石坑里居住小区交房时间预计为2018年12月。

  城上、市口、五指等区块的期房交房时间自被征收人搬迁腾空之月起36个月。

  以上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建筑面积均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二)产权调换原则

  被征收房屋选择产权调换时,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和登记户口等因素,原则上按一户一套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价值(或剩余价值)大于拟购房屋价值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选房调换。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

      选择在五指区块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在指定楼盘限定时间优先进行产权调换。

  (三)结算方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征收房屋总价值及各项补偿、补助、奖励等计算货币补偿总额。并在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交付后一个月内付清。

  2.选择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3.赠送高层公寓式公摊面积

  在五指、市口、城上等区块及石坑里居住小区购买高层公寓式期房的,购买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赠送3平方米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上至120平方米以下的,赠送4平方米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及以上的,赠送5平方米建筑面积。赠送建筑面积免缴房款并计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

  4.在规定的时间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补助)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如被征收人未交清房屋差价的,责任自负。

  (四)选房办法

  具体选房办法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制订并公布。

  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县规划区内有其它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依照下列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面积45平方米予以评估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被征收人对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照规定支付差价。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凭本区块征收补偿协议和房屋征收部门审核证明,在3年内可在原学区办理子女及直系亲属入学手续,也可在产权调换后的房屋所在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提供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户口簿等,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报请相关职能部门注销。

  (四)被征收人应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在腾空交房前应向水、电、有线电视等相关部门缴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在办理腾空交房手续时,应提供有关水、电、有线电视等缴费凭证。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装修,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五)土地性质及面积的确定。原被征收房屋为国有划拨性质的,产权调换后的房屋所分摊的土地,允许本人在规定时间内依照现行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按国有出让性质确定;原被征收房屋为国有出让性质的,产权调换后的房屋所分摊的土地按国有出让性质确定;土地使用权面积按实际分摊的面积确定。

  (六)被征收房屋现为出租或设定抵押的,不影响房屋征收的进行。被征收人必须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自行处理好与承租人或抵押权人的关系。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1日



为确保磐安县安文镇东溪街南区块改造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有关部门论证后的《磐安县安文镇东溪街南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依法向公众征求意见。

被征收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或有异议的,可以在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后起30日内,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东溪街南区块拆迁改造指挥部(邮政编码:322300,地址:磐安县安文镇城滨路18号原疾控中心四楼,联系电话:0579-8466618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padxjn@163.com。

提出意见落款请注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及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1日

  

磐安县安文镇东溪街南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征收事由和目的

  磐安县安文镇东溪街南区块征收改造系政府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项目,现因建设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属公共利益范畴。

二、房屋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补偿总费用测算等

  (一)房屋征收范围:东溪街南区块内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四至范围为:东至文溪防洪堤,南至文溪防洪堤与新里路交叉口,西至新里路,北至东溪街。征收范围红线图详见磐安县人民政府2017年4月27日《关于公布安文镇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项目现场公告栏及磐安县人民政府网站均可查阅。

  (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东溪街南区块征收范围红线内涉及被征收人210户,建筑面积约26726.64平方米,占地面积约15125平方米。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四)房屋征收部门: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签约、搬迁期限:签约期限30天,搬迁期限30天,签约、搬迁期限起止日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六)补偿资金总测算:约27887万元(其中现金约20765万元,房屋折现约7122万元,具体计算略)。

三、补偿方式

  (一)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可以单独选择上述一种方式,也可以选择组合方式,即将被征收房屋总价值拆分,分别选择不同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组合方式的,其被征收房屋总价值应当优先用于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和补助按相应的补偿方式分别计算。

  (二)被征收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四、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附属物价值及装饰装修价值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总价值包括房屋价值、附属物价值和装饰装修价值;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包括房屋价值和附属物价值。

  2.住宅房屋综合补偿

  (1)搬迁费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搬迁费按每户800元补偿;超出1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5元计算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计算;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二次计算。

  (2)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费。

  ①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支付。每户临时安置费每月少于600元的,按每月600元计算。临时安置费补偿时限从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下同)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商品房除外)交付后再加6个月计算;超过规定的过渡期限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现行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②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算6个月,一次性支付。

      3.非住宅房屋综合补偿

  (1)一次性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一次性计算搬迁费,搬迁费少于800元的,按800元计算。

  (2)一次性临时安置费

  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计算,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8元计算,就高一次性支付。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非住宅房屋因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一次性补偿。若有异议的,按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4.设施设备移装补偿费

  固定电话、宽带、空调、热水器等设施设备移装实行定额补偿(标准见下表),未在表中列明的其他设施移装补偿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补偿项目

补偿标准

补偿项目

补偿标准

煤  气

200元/台

电      表

单  相

100元/户

200元/台

三  相

300元/户

太阳能

300元/台

空      调

窗  式

260元/台

电 话 机

108元/只

柜  式

360元/台

宽   带

108元/只

有线电视

100元/户

广    播

20元/只

水    表

500元/户

  (二)补助

  根据被征收人选择的补偿方式不同,分别给予相应的补助。

  1.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

  (1)按被征收房屋总价值补偿后,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助,法院强制执行的不予补助。

  (2)6个月内在城区范围购买新建住宅房屋的,根据购买房源地点的不同,再给予相应的补助。

  ①在新兴街慧苑小区购买高层(或多层)公寓房(现房)的,被征收人可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部分置换成面值为110%的购房券(即补助10%的购房补贴)。

  ②在广天一品、东方豪庭、五洲御园、时代花园及其它经县政府指定的楼盘购买一手新建商品住宅的,被征收人可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部分置换成面值为115%的购房券(即补助15%的购房补贴)。

  2.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助

  (1)给予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助,法院强制执行的不予补助。

  (2)按调换房源地点的不同,再给予相应的产权调换结算凭证(以下简称结算凭证)补助。

  ①在原被征收区块及城上、市口、五指区块的新建高层公寓房(期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部分置换成面值为115%的结算凭证(即补助15%的结算凭证)。

  ②在石坑里居住小区新建多层公寓房(期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部分置换成面值为115%的结算凭证(即补助15%的结算凭证)。

  ③在石坑里居住小区新建高层公寓房(期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部分置换成面值为118%的结算凭证(即补助18%的结算凭证)。

  购房券(或结算凭证)用于购房时,在被征收房屋价值内,按购房价值同比例补助。被征收人凭报送房管处备案的购房合同,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购房券(或结算凭证)面值支付给销售方。当购房券(或结算凭证)面值多于购房款时,其多余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扣除相应购房补助(或结算凭证补助)后将剩余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当购房券(或结算凭证)面值少于购房款时,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支付给销售方。购房券(或结算凭证)仅限于本人及配偶、本人直系亲属使用。被征收人持有的购房券(或结算凭证)不得套取现金。

  在城区范围以外购房、中途放弃购房的,不得使用购房券(或结算凭证),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房屋评估价值补偿和相应的补助。

  购房券和结算凭证补助的计算基数为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

      3.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补助

  按被征收房屋总价值补偿后,再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助,法院强制执行的不予补助。

      (三)奖励

  被征收人按期评估、签约、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给予下列奖励:

  1.房屋评估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评估工作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元。

  2.房屋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第1-15天签约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第16-28天签约的,每平方米奖励 60元;

  第29-30天签约的,每平方米奖励 40元;

  超过规定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

  3.房屋腾空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腾空被征收房屋、交付钥匙,被征收房屋结构完整,门、窗齐全,水、电、管线保持原样,结清水电等费用的,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第1-15天腾空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第16-28天腾空的,每平方米奖励 60元;

  第29-30天腾空的,每平方米奖励 40元;

  超过规定期限腾空的,不予奖励。

五、产权调换

  (一)可供房源

  现房:慧苑小区20套,建筑面积约2500平方米。

  期房:石坑里、城上、五指、市口、东溪街南等区块的新建房屋。

  石坑里居住小区共67套,建筑面积约7714平方米。交房时间预计为2018年12月。

  城上、五指、市口、东溪街南等区块的期房交房时间自被征收人搬迁腾空之月起36个月。

  以上用于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均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二)产权调换原则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用房,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时,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和登记户口等因素,原则上按一户一套(垂直式住宅除外)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价值(或剩余价值)大于拟购房屋价值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选房购买。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

  选择原被征收区块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在指定楼盘限定时间优先进行产权调换。

  (三)结算方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征收房屋总价值及各项补偿、补助、奖励等计算货币补偿总额。并在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交付后一个月内付清。

  2.选择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3.赠送高层公寓房公摊面积

  在慧苑小区、石坑里小区和城上、市口、五指、东溪街南区块购买高层公寓式住宅的,购买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赠送3平方米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上至120平方米以下的,赠送4平方米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及以上的,赠送5平方米建筑面积。赠送建筑面积免缴房款并计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

  4.在规定的时间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补助)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如被征收人未交清房屋差价的,责任自负。

  (四)选房办法

  具体选房办法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制订并公布。

  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县规划区内有其它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依照下列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面积45平方米予以评估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被征收人对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照规定支付差价。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凭本区块征收补偿协议和房屋征收部门审核证明,在3年内可在原学区办理子女及直系亲属入学手续,也可在产权调换后的房屋所在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提供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户口簿等,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报请相关职能部门注销。

  (四)被征收人应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在腾空交房前应向水、电、有线电视等相关部门缴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在办理腾空交房手续时,应提供有关水、电、有线电视等缴费凭证。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装修,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五)土地性质及面积的确定。原被征收房屋为国有划拨性质的,产权调换后的房屋所分摊的土地,允许本人在规定时间内依照现行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按国有出让性质确定;原被征收房屋为国有出让性质的,产权调换后的房屋所分摊的土地按国有出让性质确定;土地使用权面积按实际分摊的面积确定。

  (六)被征收房屋现为出租或设定抵押的,不影响房屋征收的进行。被征收人必须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自行处理好与承租人或抵押权人的关系。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1日



为确保磐安县安文镇五指区块改造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有关部门论证后的《磐安县安文镇五指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依法向公众征求意见。

被征收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或有异议的,可以在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后起30日内,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五指区块拆迁改造指挥部,邮政编码:322300,地址:安文镇新兴街36号6楼(靠根溪边),联系电话:0579-8466788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wzqkzhb@qq.com。

提出意见落款请注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及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1日


磐安县安文镇五指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征收事由和目的

  磐安县安文镇五指区块征收改造系政府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项目,现因建设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属公共利益范畴。

二、房屋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补偿总费用测算等

  (一)房屋征收范围:五指区块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四至范围为:东至山,南至新兴街文溪苑小区围墙,西至新兴街,北至五苑路。征收范围红线图详见磐安县人民政府2017年4月27日《关于公布安文镇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项目现场公告栏及磐安县人民政府网站均可查阅。

  (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五指区块征收范围红线内涉及被征人51户,建筑面积约13907.4平方米,占地面积约3262.2平方米。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四)房屋征收部门: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签约、搬迁期限:签约期限30天,搬迁期限30天,签约、搬迁期限起止日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六)补偿资金总测算:约20183万元(其中现金约18176万元,房屋折现约2007万元,具体计算略)。

三、补偿方式

  (一)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可以单独选择上述一种方式,也可以选择组合方式,即将被征收房屋总价值拆分,分别选择不同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组合方式的,其被征收房屋总价值应当优先用于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和补助按相应的补偿方式分别计算。

  (二)被征收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四、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附属物价值及装饰装修价值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个人住宅用地上垂直式房屋的价值,其合法建筑的占地面积范围建筑容积率小于4的,按4进行评估计算;超过4的,按实进行评估计算。

  被征收房屋的总价值包括房屋价值、附属物价值和装饰装修价值;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包括房屋价值和附属物价值。

  2.住宅房屋综合补偿

  (1)搬迁费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搬迁费按每户800元补偿;超出1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5元计算搬迁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二次计算。

  (2)临时费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费。

  ①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支付。每户临时安置费每月少于600元的,按每月600元计算。临时安置费补偿时限从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下同)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商品房除外)交付后再加6个月计算;超过规定的过渡期限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现行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②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6个月,一次性支付。

   3.非住宅房屋综合补偿

  (1)一次性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一次性计算搬迁费,搬迁费少于800元的,按800元计算。

  (2)一次性临时安置费

  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计算,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8元计算,就高一次性支付。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非住宅房屋因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一次性补偿。若有异议的,按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4.设施设备移装补偿费

  固定电话、宽带、空调、热水器等设施设备移装实行定额补偿(标准见下表),未在表中列明的其他设施移装补偿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补偿项目

补偿标准

补偿项目

补偿标准

煤  气

200元/台

电      表

单  相

100元/户

200元/台

三  相

300元/户

太阳能

300元/台

空      调

窗  式

260元/台

电 话  机

108元/只

柜  式

360元/台

宽   带

108元/只

有线电视

100元/户

广    播

20元/只

水    表

500元/户

  (二)补助


  根据被征收人选择的补偿方式不同,分别给予相应的补助。

  1.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

  (1)按被征收房屋总价值补偿后,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补助,法院强制执行的不予补助。

  (2)6个月内在城区范围购买新建住宅房屋的,根据购买房源地点的不同,再给予相应的补助。

  ①在新兴街慧苑小区购买高层(或多层)公寓房(现房)的,被征收人可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部分置换成面值为110%的购房券(即补助10%的购房补贴)。

  ②在广天一品、东方豪庭、五洲御园、时代花园及其它经县政府指定的楼盘购买一手新建商品住宅的,被征收人可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部分置换成面值为115%的购房券(即补助15%的购房补贴)。

  2.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助

  (1)给予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助,法院强制执行的不予补助。

  (2)按调换房源地点的不同,再给予相应的产权调换结算凭证(以下简称结算凭证)补助。

  ①在原被征收区块及城上、市口区块的新建高层公寓房(期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部分置换成面值为115%的结算凭证(即补助15%的结算凭证)。

  ②在石坑里居住小区新建多层公寓房(期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部分置换成面值为115%的结算凭证(即补助15%的结算凭证)。

  ③选择在石坑里居住小区新建高层公寓房(期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部分置换成面值为118%的结算凭证(即补助18%的结算凭证)。

  购房券(或结算凭证)用于购房时,在被征收房屋价值内,按购房价值同比例补助;被征收人凭报送房管处备案的购房合同,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购房券(或结算凭证)面值支付给销售方。当购房券(或结算凭证)面值多于购房款时,其多余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扣除相应购房补助(或结算凭证补助)后将剩余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当购房券(或结算凭证)面值少于购房款时,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支付给销售方。购房券(或结算凭证)仅限于本人及配偶、本人直系亲属使用。被征收人持有的购房券(或结算凭证)不得套取现金。

  在城区范围以外购房、中途放弃购房的,不得使用购房券(或结算凭证),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房屋评估价值补偿和相应的补助。

  购房券和结算凭证补助的计算基数为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

  3.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补助

  按被征收房屋总价值补偿后,再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助,法院强制执行的不予补助。

  (三)奖励

  被征收人按期评估、签约、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给予下列奖励:

  1.房屋评估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评估工作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元。

  2.房屋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第1-15天签约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第16-28天签约的,每平方米奖励60元;

  第29-30天签约的,每平方米奖励40元;

  超过规定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

  3.房屋腾空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腾空被征收房屋、交付钥匙,被征收房屋结构完整,门、窗齐全,水、电、管线保持原样,结清水电等费用的,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第1-15天腾空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第16-28天腾空的,每平方米奖励60元;

  第29-30天腾空的,每平方米奖励40元;

  超过规定期限腾空的,不予奖励。

五、产权调换

  (一)可供房源

  现房:慧苑小区6套,建筑面积约857平方米。

  期房:石坑里、城上、市口、五指等区块的新建房屋。

  石坑里居住小区共19套,建筑面积约1978平方米。交房时间预计为2018年12月。

  城上、市口、五指等区块的期房交房时间自被征收人搬迁腾空之月起36个月。

  以上用于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均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二)产权调换原则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用房,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时,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和登记户口等因素,原则上按一户一套(垂直式住宅除外)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价值(或剩余价值)大于拟购买房屋价值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选房购买。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

  选择原被征收区块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在指定楼盘限定时间优先进行产权调换。

  (三)结算方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征收房屋总价值及各项补偿、补助、奖励等计算货币补偿总额,并在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交付后一个 59 53851 59 31919 0 0 7109 0 0:00:07 0:00:04 0:00:03 7108内付清。

  2.选择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3.赠送高层公寓式公摊面积

  选择慧苑、市口、五指、城上等区块及石坑里小区高层公寓式期房选房,购买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赠送3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上至120平方米以下的,赠送4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及以上的,赠送5平方米建筑面积。赠送建筑面积免缴房款并计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

  4.在规定的时间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补助)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如被征收人未交清房屋差价的,责任自负。

  (四)选房办法

  具体选房办法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制订并公布。

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县规划区内有其它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依照下列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面积45平方米予以评估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被征收人对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照规定支付差价。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凭本区块征收补偿协议和房屋征收部门审核证明,在3年内可在原学区办理子女及直系亲属入学手续,也可在产权调换后的房屋所在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提供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户口簿等,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报请相关职能部门注销。

  (四)被征收人应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在腾空交房前应向水、电、有线电视等相关部门缴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在办理腾空交房手续时,应提供有关水、电、有线电视等缴费凭证。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装修,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五)土地性质及面积的确定。原被征收房屋为国有划拨性质的,产权调换后的房屋所分摊的土地,允许本人在规定时间内依照现行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按国有出让性质确定;原被征收房屋为国有出让性质的,产权调换后的房屋所分摊的土地按国有出让性质确定;土地使用权面积按实际分摊的面积确定。

  (六)被征收房屋现为出租或设定抵押的,不影响房屋征收的进行。被征收人必须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自行处理好与承租人或抵押权人的关系。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1日



为确保磐安县安文镇文明街区块改造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有关部门论证后的《磐安县安文镇文明街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依法向公众征求意见。

被征收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或有异议的,可以在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后起30日内,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文明街区块拆迁改造指挥部(邮政编码:322300,地址:磐安县安文镇城滨路5号,联系电话:0579-8466728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wenmjqk@163.com

提出意见落款请注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及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1日


磐安县安文镇文明街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征收事由和目的

  磐安县安文镇文明街区块征收改造系政府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项目,现因建设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属公共利益范畴。

二、房屋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补偿总费用测算等

  (一)房屋征收范围:文明街区块内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四至范围为:东至城滨路,南至海螺街,西至中街,北至城滨路(三棵树公园)。征收范围红线图详见磐安县人民政府2017年4月27日《关于公布安文镇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项目现场公告栏及磐安县人民政府网站均可查阅。

  (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文明街区块征收范围红线内涉及被征收人443户,建筑面积约83520.19平方米,占地面积约35332.07平方米。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四)房屋征收部门: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签约、搬迁期限:签约期限30天,搬迁期限30天,签约、搬迁期限起止日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六)补偿资金总测算:约105538万元(其中现金约97451万元,房屋折现约8087万元,具体计算略)。

三、补偿方式

  (一)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可以单独选择上述一种方式,也可以选择组合方式,即将被征收房屋总价值拆分,分别选择不同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组合方式的,其被征收房屋总价值应当优先用于产权调换,补偿和补助按相应的补偿方式分别计算。

  (二)被征收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四、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附属物价值及装饰装修价值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个人住宅用地上垂直式房屋的价值,其合法建筑的占地面积范围建筑容积率小于4的,按4进行评估计算;超过4的,按实进行评估计算。

  被征收房屋的总价值包括房屋价值、附属物价值和装饰装修价值;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包括房屋价值和附属物价值。

  2.住宅房屋综合补偿

  (1)搬迁费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搬迁费按每户800元补偿;超出1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5元计算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二次计算。

  (2)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费。

  ①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支付。每户临时安置费每月少于600元的,按每月600元计算。临时安置费补偿时限从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下同)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商品房除外)交付后再加6个月计算;超过规定的过渡期限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现行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②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算6个月,一次性支付。

   3.非住宅房屋综合补偿·

  (1)一次性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一次性计算搬迁费,搬迁费少于800元的,按800元计算。

  (2)一次性临时安置费

  非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计算,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8元计算,就高一次性支付。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非住宅房屋因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一次性补偿。若有异议的,按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4.设施设备移装补偿费

  固定电话、宽带、空调、热水器等设施设备移装实行定额补偿(标准见下表),未在表中列明的其他设施移装补偿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补偿项目

补偿标准

补偿项目

补偿标准

煤  气

200元/台

电      表

单  相

100元/户

200元/台

三  相

300元/户

太阳能

300元/台

空      调

窗  式

260元/台

电 话  机

108元/只

柜  式

360元/台

宽   带

108元/只

有线电视

100元/户

广    播

20元/只

水    表

500元/户

(二)补助

  根据被征收人选择的补偿方式不同,分别给予相应的补助。

  1.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

  (1)按被征收房屋总价值补偿后,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助,法院强制执行的不予补助。

  (2)6个月内在城区范围购买新建住宅房屋的,根据购买房源地点的不同,再给予相应的补助。

  ①在新兴街慧苑小区购买高层(或多层)公寓房(现房)的,被征收人可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部分置换成面值为110%的购房券(即补助10%的购房补贴)。

  ②在广天一品、东方豪庭、五洲御园、时代花园及其它经县政府指定的楼盘购买一手新建商品住宅的,被征收人可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部分置换成面值为115%的购房券(即补助15%的购房补贴)。

  2.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助

  (1)给予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助。法院强制执行的不予补助。

  (2)按调换房源地点的不同,再给予相应的产权调换结算凭证(以下简称结算凭证)补助。

  ①在原被征收区块及城上、五指、市口、东溪街南区块的新建高层公寓房(期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部分置换成面值为115%的结算凭证(即补助15%的结算凭证)。

  ②在石坑里居住小区新建多层公寓房(期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部分置换成面值为115%的结算凭证(即补助15%的结算凭证)。

  ③在石坑里居住小区新建高层公寓房(期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部分置换成面值为118%的结算凭证(即补助18%的结算凭证)。

  购房券(或结算凭证)用于购房时,在被征收房屋价值内,按购房价值同比例补助;被征收人凭报送房管处备案的购房合同,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购房券(或结算凭证)面值支付给销售方。当购房券(或结算凭证)面值多于购房款时,其多余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扣除相应购房补助(或结算凭证补助)后将剩余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当购房券(或结算凭证)面值少于购房款时,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支付给销售方。购房券(或结算凭证)仅限于本人及配偶、本人直系亲属使用。被征收人持有的购房券(或结算凭证)不得套取现金。

  在城区范围以外购房、中途放弃购房的,不得使用购房券(或结算凭证),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房屋评估价值补偿和相应的补助。

  购房券和结算凭证补助的计算基数为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

      3.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补助

  按被征收房屋总价值补偿后,再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助,法院强制执行的不予补助。

  (三)奖励

  被征收人按期评估、签约、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给予下列奖励:

  1.房屋评估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评估工作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元。

  2.房屋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第1-15天签约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第16-28天签约的,每平方米奖励60元;

  第29-30天签约的,每平方米奖励40元;

  超过规定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

  3.房屋腾空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腾空被征收房屋、交付钥匙,被征收房屋结构完整,门、窗齐全,水、电、管线保持原样,结清水电等费用的,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第1-15天腾空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第16-28天腾空的,每平方米奖励60元;

  第29-30天腾空的,每平方米奖励40元;

  超过规定期限腾空的,不予奖励。

五、产权调换

  (一)可供房源

  现房:慧苑小区25套,建筑面积约2958平方米。

  期房:石坑里、城上、东溪街南、市口、五指、文明街等区块的新建房屋。

  石坑里居住小区共73套,建筑面积约8606平方米。交房时间预计为2018年12月。

  城上、东溪街南、市口、五指、文明街等区块的期房交房时间自被征收人搬迁腾空之月起36个月。

  以上用于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均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二)产权调换原则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用房,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时,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和登记户口等因素,原则上按一户一套(垂直式住宅除外)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价值(或剩余价值)大于拟购房屋价值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选房购买。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

  选择原被征收区块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在指定楼盘限定时间优先进行产权调换。

  (三)结算方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征收房屋总价值及各项补偿、补助、奖励等计算货币补偿总额,并在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交付后一个月内付清。

  2.选择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3.赠送高层公寓式公摊面积

  在慧苑小区、石坑里小区和城上、市口、五指、东溪街南、文明街区块购买高层公寓式住宅的,购买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赠送3平方米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上至120平方米以下的,赠送4平方米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及以上的,赠送5平方米建筑面积。赠送建筑面积免缴房款并计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

  4.在规定的时间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补助)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如被征收人未交清房屋差价的,责任自负。

  (四)选房办法

  具体选房办法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制订并公布。

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县规划区内有其它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依照下列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面积45平方米予以评估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被征收人对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照规定支付差价。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凭本区块征收补偿协议和房屋征收部门审核证明,在3年内可在原学区办理子女及直系亲属入学手续,也可在产权调换后的房屋所在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提供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户口簿等,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报请相关职能部门注销。

  (四)被征收人应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在腾空交房前应向水、电、有线电视等相关部门缴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在办理腾空交房手续时,应提供有关水、电、有线电视等缴费凭证。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装修,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五)土地性质及面积的确定。原被征收房屋为国有划拨性质的,产权调换后的房屋所分摊的土地,允许本人在规定时间内依照现行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按国有出让性质确定;原被征收房屋为国有出让性质的,产权调换后的房屋所分摊的土地按国有出让性质确定;土地使用权面积按实际分摊的面积确定。

  (六)被征收房屋现为出租或设定抵押的,不影响房屋征收的进行。被征收人必须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自行处理好与承租人或抵押权人的关系。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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