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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岁姑娘投案自首!这东西真不能给别人,借也不行!
近日,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育才派出所破获一起“帮信罪”案件。
5月22日,该派出所在工作中得到一条线索:一名涉诈嫌疑人黄某凡,出现在海口琼山区。
5月23日14时许,迫于警方压力,23岁女子黄某凡投案自首。
5月31日,浙江衢州开化警方披露,多名“两卡”犯罪嫌疑人,因出“借”银行卡被判刑。其中多人为90后、00后,原因值得所有人警惕。
开化县公安局自2022年以来,对买卖银行卡和电话卡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现将部分参与涉“两卡”人员被判处刑罚人员向社会予以公布。
1、孙某,女,1993年11月生,开化县华埠镇人。将本人4张银行卡及U盾卖给他人,其银行卡涉嫌帮助诈骗犯罪洗钱51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付某某,男,1968年生,常山县紫港镇人。2020年2月,付某某在明知他人涉嫌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女友刘某3张银行卡以每张800元的价格出售给对方,获利24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二年。
3、郑某某,男,1981年生,开化县马金镇人。在明知他人求租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及家人名下的九张银行卡卖给境外诈骗团伙,从中获利180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4、毛某某,男,1992年3月生,开化县华埠镇人。2021年11月,毛某某先后两次向福建龙岩籍犯罪嫌疑人出售4张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5、朱某某,男,1990年12月生,开化县华埠镇人。2021年1月,朱某某办理银行卡4张及U盾,驾车将卡卖给福建龙岩市上家,获利4200元。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6、朱某某,男,1995年生,开化县马金镇人;郑某某,男,2000年2月生,开化县音坑人;徐某某,男,2000年4月生,华埠镇小桥头村人。2021年6月,朱某某经他人介绍到武夷山市,有偿出租六张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又介绍郑某某、徐某某一同前往福建省武夷山,将各自名下银行卡租给他人使用,非法获利,后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5年新增的“帮信罪”去年一年增长21倍已成电信网络诈骗“第一罪”
在实际中多表现为租售银行卡、电话卡;跑分;开发违规app;为相关电信诈骗app进行广告推广等行为。他们构成了电信诈骗链条中重要一环,被称为电诈“工具人”。
嫌疑人田某自2021年3月底至4月中旬,出借个人名下7张银行卡及微信支付账号,用于该团伙转存诈骗资金并从中获利,田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
“帮信罪”在设立之初,并不为人所知,但从2020年犯罪率开始激增后,人们才渐渐有所了解。随着此类案件的增多,一些法学专家开始担心,是否存在打击面过广的问题?
此外,大量的“帮信罪”案件表明,参与者以青年、低收入、无固定工作人员为主,甚至出现了不少在校生涉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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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与出借“两卡”有关
记者梳理发现,当前,三类涉“帮信罪”案件比较突出,一是帮助上游诈骗团伙“跑分”洗钱的,二是为诈骗团伙提供收发短信验证码“服务”的,三是为诈骗团伙非法获取并提供批量社交媒体账号、“解封”封禁账号的。
这三类案件,大都又涉及银行卡、电话卡的违法使用。
结合公检法机关办案分析和专业研究人员意见,记者梳理“帮信罪”案件在现阶段的特征,主要有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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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电话卡别随便借
警方提醒:任何形式的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电话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切勿抱着侥幸心态,触碰法律底线。
来源|新华网、钱江晚报、平安开化、开化县公安局、广州日报、南风窗
编辑|楼佳璐(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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