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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一男子因为这事儿被立案调查
近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接到举报电话
来电者称
“玉山镇岭口村有人在露天焚烧垃圾”
执法队员立即前往现场查看情况。由于现场仍在着火,且燃烧产生了大量浓烟并伴有刺鼻的味道,执法人员先采取措施将火扑灭。
通过现场遗留的未燃烧垃圾以及走访周边群众,执法人员很快锁定离此不远的周某某。询问周某某后,执法人员得知,其焚烧的垃圾是来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塑料废弃物。
周某某对焚烧垃圾一事供认不讳。经执法人员普法宣传后,他认识到自己焚烧垃圾属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法律链接
违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示
焚烧垃圾不仅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部分垃圾还存在有害成分危及人体健康。稍有不慎,可能引起火灾。请广大居民朋友树立环保意识,自觉依法处置生活垃圾。
来源|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辑|吴佳(实习)▲“磐安防疫”自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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