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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广电 2024-01-19

一、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2021年末参保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的企业。其中,劳务派遣企业须承诺已与用工单位就返还资金分配达成协议。
裁员率计算方式一:(2020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1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0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计算方式二:202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20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缴费月数计算至2021年末。
2.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严重失信企业以及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不纳入返还范围。其中,“僵尸企业”名单需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获取。
(二)返还标准1.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
大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参考省统计局确定的大型企业名单。
2.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标准返还。但参照实施单位同时列入大型企业名单的,按大型企业标准执行。
(三)政策采用“免申即享”模式,企业无须申报。
(四)执行期限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五)其他1.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次稳岗返还。
2.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同时符合稳岗返还政策和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条件的,优先享受稳岗返还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3.单位按规定申请缓缴(代缴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须到位)或失业保险费未到账不超过1个月的,可以申请享受。
咨询电话:0579-84661086

二、技能提升补贴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12个月(含)以上(包括跨统筹区的缴费时间、已计算为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缴费时间),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企业职工。


取得证书时是企业职工,申请补贴时已失业的人员(含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同等享受。


2. 2022年1月1日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证书的失业人员。

取得证书时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申请补贴时已重新就业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人员可同等享受。


(二)补贴标准

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证书分别按800元、900元、2000元的标准补贴。


(三)申请资料

企业职工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当前或失业前最后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向当前或最后失业保险金发放地经办机构申请。申请时需提供《浙江省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证书、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必要时还需提供异地失业保险缴费记录。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25日期间,证书核发不超过12个月的企业职工,可在2022年6月30日前补申请。


(四)执行期限及其他

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五)其他

1.每人每年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


2.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且不得同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同一职业但不同工种的同一等级证书,可以分别享受补贴。


咨询电话:0579-84661811

三、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适用对象

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特困行业和中小微企业可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缓缴。


(二)缓缴期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12月。6月及以后申请缓缴的,缓缴月份从申请缓缴当月开始。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为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和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其他特困行业缓缴期限待国家政策明确后,按规定执行。


(三)申请资料

单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也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搜索“申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进行办理。需提供缓缴申请表,除五类行业外的其他行业企业还需提供证明2022年度连续3个月累计为亏损状态的财务报表。个人无需申请,凡2022年未缴费月度,均视为缓缴。


(四)其他

1.缓缴期内单位部分应征金额结算不发送税务部门,待缓缴期满次月结算,统一发送。
2.缓缴期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职工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3.社保业务经办系统上线“单位缓缴清单查询”模块,在该模块办理提前结束缓缴;按月生成缓缴单位明细,经办机构可以随时查询并下载。

咨询电话:0579-84663893

四、失业保险保障扩围(失业补助金)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重新就业、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足1年或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

失业补助金标准与缴费时间挂钩,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基金运行情况确定,按月领取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申请资料

符合条件人员通过浙里办申请办理。


(四)执行期限及其他

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新失业(最后缴费时间为2022年12月)或2022年12月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最后一个月的失业人员,可在2023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


(五)其他

1.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生育补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可享受生育补助金。


2.申领失业补助金不需要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


咨询电话:0579-84661480

五、一次性扩岗补助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2022年1月1日起招用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其中劳务派遣企业须承诺已与用工单位就补助资金分配达成协议。


高校毕业生的范围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


(二)补助标准

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标准发放


(三)经办程序

1.申请。企业向当地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申请时招用的高校毕业生须仍在本单位参保。申请需提供《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表》、单位证照(可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和劳动合同。


2.审核。经办机构在受理后20日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的,应在当地政府或人社部门网站公示单位名单和拟发放金额,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发放。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发放。


 咨询电话:0579-84663989



来源|就业在磐

编辑|楼佳璐(实习)

初审|楼俊俊终审|胡妙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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