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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案!磐安两男子被处罚!

磐安广电 2024-01-19



案情简介

夏日炎炎,纳凉嬉水成了消暑的不二之选,与此同时,非法毒鱼、电鱼等违法行为也有所抬头。近日,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了一起非法电鱼案,这是渔政领域执法事项划转后的首起立案。


2022年7月4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移送函中指出仁川镇陈某、朱某涉嫌非法电鱼,一并移交的还有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7月5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赴现场核查后依法立案调查。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经查,两名当事人在仁川镇洋庄村洞桥头利用电击杆、锂电池、网兜等工具从小溪下游往上游方向电鱼,共计捕获溪鱼127条(共计3.1市斤),其中死鱼105条,活鱼22条(已放生)。


对非法电鱼当事人进行询问


送达事先告知书


温馨提醒


电鱼、毒鱼属于违法行为,不仅容易破坏水生态平衡,还存在安全隐患,电鱼工作操作不当容易触电,毒鱼后食用则容易引起食物中毒。

请对电鱼、毒鱼说“不”!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违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编辑|楼佳璐(实习)初审|楼俊俊终审|胡妙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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