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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渥一餐饮店被处罚!

磐安广电 2024-01-19

案情简介

       近日,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新城中队执法人员在磐安县新渥街道执法巡查时,发现一餐饮店后厨内燃气报警器放置在一旁未正常安装使用,且厨房内正在使用燃气进行加热高压锅。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其安装并使用燃气报警器,对其进行燃气安全宣传,告知其行为涉嫌违法,并于当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燃气报警器是我们使用燃气的安全守卫,及时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来源|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编辑|楼佳璐初审|陈圆终审|曹国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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