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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来!乌海这些人能享受社保补贴

2017-01-12 乌海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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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海市就业服务局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扶持效应,更好地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我市结合实际,制定了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补贴对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一)乌海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小微企业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二)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参加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的,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补贴标准

(一)企业(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小微企业界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执行。


(二)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以乌海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大额医疗保险补贴每人每年30元,失业保险补贴2%。


对于单位或个人申请手续和相关凭证不齐全,以及欠缴、中断缴纳和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均不予补贴。


补贴申报

(一)企业(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在缴纳当年的社会保险费后,可向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的就业部门申报本年度社会保险费补贴。由用人单位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所在区就业服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乌海市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乌海市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副本(原件、复印件);

2.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 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支付其工资的凭证(查验原件);

4. 上年末职工花名册,现有职工花名册;

5.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缴费的明细账单(原件、复印件);

6. 企业(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公益性岗位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程序申报,并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给予补贴。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持本人身份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个人本年度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向本人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填写《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由该机构对从事灵活就业的申请者,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并将有关材料汇总后报所在区就业局。


补贴资金拨付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年给予补贴。


(一)企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和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拨付。用人单位在缴纳当年社会保险费后,可向就业部门申报本年度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数量、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和补贴金额进行初审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拨付。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当年社会保险费后,可向本人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本年度社会保险补贴。

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就失业状况进行核实、公示后报就业部门。就业部门进行初审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三)企业(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小微企业招用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与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四)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 与各类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2.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 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连续3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

4. 已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

5. 已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同时,乌海市制定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暂行办法。


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及以上),以下简称“4050”人员。

(二)持有《残疾人证》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达到5—10级的城镇残疾人。

(三)经就业局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四)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地人员。

(五)自领取《登记证》之日起,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及以上,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且在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城镇失业人员。

(六)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家庭、办理失业登记6个月及以上的全日制专科以上高校毕业生。


认定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初审、街道(镇)复审、区就业局审核认定、市就业局备案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申请者持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原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参加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申请登记,填写《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出具以下材料:

1.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目前尚未就业的证明;

2.残疾人需提供残联部门出具的《残疾人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经申报确认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提供就业部门当年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4.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农区居民需提供承包土地征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公共职介中心(所)出具的经3次以上职业介绍仍未就业证明。

7.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需提交本人毕业证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困难家庭证明材料。

(二)社区初审。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相关情况的初审工作。符合初审条件的,报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

(三)街道(镇)复审。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公示工作。符合条件的在街道(镇)公示栏内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的,汇总上报至区就业局。

(四)审核认定。各区就业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审核合格的,在其《登记证》打印认定结果,采取实名制办法录入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信息系统。

(五)上报备案。各区就业局应于每季度末10日内,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花名册及电子版报至市就业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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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镇    审核 :杨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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