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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人来返乌海可直接通行!

乌海新闻 2022-09-01

乌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

第1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高效精准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确保人员安全有序流动,市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决定对管控措施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境外返回人员一律实施“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对从境外返回且在第一入境点解除7天集中隔离后来(返)乌人员,须提前向所在地的社区(村)、单位和酒店报备,实施“3天居家健康监测”的管控措施。期间做好体温、症状等监测,减少流动,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不参加聚集性活动,并在第3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二、密切接触者一律实施“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的管控措施,并在隔离期第1、2、3、5、7天和居家健康监测第3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一律实施“7天居家隔离”的管控措施,每日应做好体温和症状监测,并在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一律实施集中隔离。
三、近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来(返)乌人员(或健康码为红码人员),一律实施“7天集中隔离”的管控措施,并在隔离期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之日算起。
四、近7天内有中风险区旅居史的来(返)乌人员(或健康码为黄码人员),一律实施“7天居家隔离”的管控措施,在隔离期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之日算起。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一律实施集中隔离。
五、近7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它地区旅居史的来(返)乌人员,须提前向所在地的社区(村)、单位和酒店报备,并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同时,在抵乌后3天内完成2次核酸检测(第一次为落地检,第二次间隔24小时以上),并做好健康监测。
六、上述以外地区来(返)乌人员,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测温无异常的直接通行;无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在公路卡口或“一场两站”进行体温检测和落地核酸采样,即采即走。
七、所有来(返)乌人员抵乌后,须主动扫“疫码通”登记、亮码并配合查验。
八、正处于隔离期限的上述人群,根据本通告调整管控措施,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完成后续管理;已过隔离期限的,在满足解除隔离标准的前提下,解除隔离。
九、从市外高风险岗位来(返)我市人员,应提供脱离工作岗位7天以上证明,且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达后24小时内开展1次核酸检测,做好健康监测。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实行7天居家隔离,期间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不符合居家隔离的,一律实行集中隔离。
十、对往返或途经我市从事生产生活和疫情防控所需物资及邮政快递运输保障工作的司乘人员,分类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1.对行程码正常、健康码为绿码、体温测量正常的货运车辆司乘人员,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予以通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超过48小时的,抵达后在第一入市点进行核酸采样,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
2.对来自或进出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它地区的货运车辆,须提前24小时向收发货单位主动报备车牌号、计划抵达时间以及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相关信息。对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为绿码、体温检测正常并符合防疫要求的,立即予以放行;对无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要在入市第一地点采取“核酸+抗原”的检测方式,抗原检测阴性的,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各工业园区、物流园区、货物装卸企业、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好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对装卸人员和司乘人员实行闭环管理,对进入我市开展运输活动的司乘人员“点对点”开展运输活动,并指定活动区域,相关人员不得离开指定区域。
十一、倡导广大市民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区及其所在县(市、区、旗),确需出行的全程做好个人防护,尽量避免前往人员密集的场所;返回我市后,积极配合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十二、广大市民要履行好疫情防控义务,全程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保持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外出返家后、接触快递等物品后要洗手或手部消毒;进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出现发热等症状后就医时应科学佩戴口罩;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少聚集,文明用餐,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离;按要求配合常态化疫情防控和本土疫情处置中的核酸检测等措施。
十三、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是阻断疫情传播的重要举措,不按规定执行疫情防控措施、不如实报告个人行程,造成疫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涉及管控政策根据疫情形势动态调整。

乌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2022年7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36)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六条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及其以外设施设备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并承担相关费用。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主要事项和费用支付的标准与方式。


第六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了满足业主的需求,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设充电桩、快递柜等服务设施设备的,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


编辑/杨梦珂
校审/戴慕臻

初审/明玉 刘琳娜 闫向徐

主编/范鹏春

监审/郭利强 梁文秀

总监制/张杰

总策划/戴军

出品/乌海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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