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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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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三)拟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四)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以及组织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建、再次筹集;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
(七)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八)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情况;
(九)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投放;
(十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十二)配合、支持社区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十三)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校审/马蓉
初审/明玉 刘琳娜 闫向徐
主编/范鹏春
监审/郭利强 梁文秀
总监制/张杰
总策划/戴军
出品/乌海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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