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防控危化品重大安全风险,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安全稳定环境,近日,应急管理部派出6个工作组,赴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江苏等14个重点省份开展危化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督导核查。
“根据统计,5月至7月是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多发期,也是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易发期。”应急管理部第五督导核查组组长介绍。6月中旬,包含危化、安全、消防等多领域专家的应急管理部第五督导核查组,赴福建泉州、福州等地,开展暗查暗访。督导核查组在福建开展工作期间,当地多次发布高温橙色预警,最高气温超过35℃。督导核查人员冒着高温,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深入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一线,发现数十项问题隐患,其中包含两项重大事故隐患。督导核查组如何开展工作?如何确保发现真隐患、查出真问题?红星新闻记者进行了全程记录。
▲应急管理部第五督导核查组开展危化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督导核查5月初,应急管理部部署对危化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开展专项检查,作为防范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措施和国务院对省级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的延伸措施,进一步深化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消地协作”机制,首次采用企业自查和市级交叉检查方式进行。
应急管理部第五督导核查组组长介绍,本次部级督导核查将重点督导企业自查自改质量、市级交叉检查工作质量及省级重大危险源检查督导工作的质量。6月16日,督导核查组一来到福建泉州便决定兵分两路,一路按照原计划进行督导检查,另外一路采取“四不两直”方式,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开展暗查暗访。督导核查组成员介绍,在应急管理部门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中,登记了所有生产、经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直至出发前,督导核查组才会从系统中随机抽查一家进行暗访,以确保暗访对象不会提前获得消息。当日,红星新闻记者跟随暗访组来到福建东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一进企业,检查人员就发现了问题。在该企业保安岗位安全职责中,缺少对进入车辆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检查职责。
▲应急管理部第五督导核查组开展危化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督导核查“保安对进场车辆、外来人员进行防火防爆检查,看是否有烟火进场是他们的职责,恰恰这里的保安岗位安全职责中缺少这一部分。” 督导核查组专家邢春吉说。此外,检查人员还发现,该公司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操作不熟练、8名值班人员中仅4人取得消控室操作执业资格证书等问题。督导核查组有关人员介绍,从近几年的检查来看,由于危化品企业每年要接受多次检查,很多企业在汇报材料、台账等形式上的东西准备的都比较充分。但实际检查来看,很多时候,企业汇报材料与实际情况并不一致,通过这种不打招呼,直奔现场的暗访,相对来讲更能看到企业比较真实的一面。
两危化品企业中控室被发现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属于类似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中控室如同厂区的大脑和中枢,控制室内的人员设备一旦受损,将严重威胁整个厂区生产安全。
督导核查组专家介绍,按照要求,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被列为重大事故隐患。然而,在此次督导核查中,却在两家不同企业发现了类似重大事故隐患。6月16日,督导核查组发现湄洲湾氯碱工业有限公司氯碱控制室面向丙烯罐区一侧有门、 BDO(1,4-丁二醇)装置控制室面向BYD(丁炔二醇)反应器(甲类危险性) 一侧有窗。次日,督导核查组在福建钟山化工有限公司也查出类似问题:现场控制室面向生产车间(甲类)一侧有窗。专家陈伟江介绍,甲类装置一旦发生火灾爆炸,将产生很强的危险性和破坏力,无论是冲击波还是碎片从门窗飞进中控室后,会对里面的人员及设备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因此,中控室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必须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应急管理部第五督导核查组开展危化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督导核查他建议,上述发现重大隐患的企业要对中控室门窗进行整改或封堵,要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于该厂控制室面向的爆炸危险性装置进行爆炸冲击波超压计算,根据计算结果再抓紧采取抗爆设计处理或钢筋混凝土等措施封堵。对于查出的问题,上述企业负责人均表示照单全收,立即整改。然而,此次发现重大隐患的两家企业建成投产具有相当长的时间,且不断迎来各级检查。如湄洲湾氯碱负责人介绍,每年迎来各级检查120余次,为何隐患仍然常查常有,常查常新?对此,应急管理部第五督导核查组组长表示,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来讲,企业应当承担主体责任。但现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着“上热下冷”的情况,各级政府都很积极,但是企业存在着被动“等靠要”的现象,认为政府相关部门总会帮企业查隐患。“事实上企业的事只有企业自己最清楚。”应急管理部第五督导核查组组长指出,政府部门每次检查时间、人力有限,看到发现的问题也有限。因此各单位要提高自查能力,同时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教训,加强教育培训,举一反三,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将安全生产常抓不懈,警钟长鸣。
出题考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律规定
有负责人答不上来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于该企业能否安全生产作用关键、责任重大。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督导核查中,督导核查组专门制作了问卷,考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管理基本知识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定的了解掌握情况。如在福建钟山化工、福建美得石化等单位,检查人员随机抽查了相关负责人对发生安全事故,追究刑责的条件;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人员的从业限制等知识的掌握情况。然而,抽查结果却不尽如人意。两家企业均出现相关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基本法律知识掌握不充分、基本概念不清楚的情况。督导核查组成员介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加大了对事故隐患责任人员的刑事处罚力度,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中,对于事故罚款金额大幅提高,由现行法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到30万元至1亿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到40%至100%。“如果不知道这些情况,企业负责人不会感觉到自己头上悬着一把剑,他们在做决策时也不会知道自己的责任到底有多重!”督导核查组成员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