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判刑2年赔偿32万元,因为干了这事!
11月2日,广西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森林火灾案件。以失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案例回顾
4月6日,潘某某与家人一起到钟山县回龙镇一山场扫墓。在扫墓过程中,潘某某点燃钱纸、香、蜡烛和衣纸并燃放鞭炮。由于疏忽大意,潘某某在未尽到防火义务的情况下离开下山,最终引发山火,造成总过火面积达14.9731公顷(224.5965亩)的森林火灾。
4月10日,钟山县森林公安局将潘某某传唤到案接受讯问,其对扫墓燃放鞭炮引发森林火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积极主动向受害群众赔偿损失共计32万元。
鉴于潘某某认罪认罚,积极承认错误并赔偿损失,取得他人的谅解。4月10日,钟山县公安局对潘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6月28日移送起诉到钟山县人民检察院。11月2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普法知识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