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死亡!法院判决:物业赔偿77万余元!
一小区住户家中突发火情
3人不幸身亡
物业公司放任对消防通道的管理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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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案件
最终判决该小区物业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对受害人家属赔偿77万余元
一起来看看吧
案件回顾
图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图文无直接关联
受害人家属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因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业主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侵权责任纠纷。作为小区管理人的物业公司收取业主停车费后,放任对消防通道的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争议焦点为某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消防通道是公共应急救援的基础设施,事故发生后,可确保消防车畅通无阻,迅速到达现场,为及时灭火救援创造条件,是公认的“生命通道”。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引发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小区安全环境的营造需要业主与物业公司共同维护。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应当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小区车辆停放的规范管理,及时排除违规占用、堵塞消防通道行为,杜绝消防安全隐患。同时,小区业主也应当严格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自觉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规定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融媒体工作部 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