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罚!行拘!刑拘!9起非法违法典型案例
为强化“打非治违”,切实消除风险隐患,近日,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9起典型案例,包括2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2起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矿山生产、4起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1起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案例,以案为鉴、以案释法,深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基本盘。
2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案例
9月22日,攸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县公安局对新市镇千山鸿顺竹木有限公司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在该公司一空房内查获烟花爆竹成品1459箱、半成品3738盘(未装药)、生产机器2台、包装纸盒2000斤、生产原材料15袋,3辆无烟花爆竹运输资质的车辆装载了烟花爆竹。经查,空房内查获烟花爆竹及设备系宋某根、李某等人所有,宋某根、李某等人未取得《烟花爆竹企业生产许可证》,租用千山鸿顺竹木有限公司一空房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对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相关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当日,攸县应急管理局对宋某根、李某等人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宋某根、李某等人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且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场所未配备相应的检测、通风、防晒、防温、防火、防爆、防雷等安全设备设施,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9月22日,攸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给攸县公安局。9月23日,攸县公安局对宋某根、李某等人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进行立案侦查。目前,涉案人员易某娇、杨某华、黄某3人已被行政拘留,宋某根、李某、杨某全、瞿某金、彭某兵、吴某林6人已被刑事拘留。7月2日,郴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章县某爆竹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41号包装车间正在进行“福全精制鞭王”产品的包装作业,47号成品库存放“福全精制鞭王”成品108箱,经现场拆封,该产品单个药量约为0.6g/个,大于产品包装标明的0.13g/个,单个产品超药量361.5%,存在超规格生产爆竹的违法行为。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九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41号包装车间暂时停止生产,对47号成品库内存放的超规格产品予以查封扣押。8月15日,郴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宜章县某爆竹有限公司超规格生产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宜章县某爆竹有限公司超规格生产爆竹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郴州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该公司41号包装车间停止生产,处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起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矿山生产案例
5月11日,湘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湘潭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采石场铲车正在给一辆货车装载砂石,货场出货台账上有出货记录。经查,该公司项目Ⅱ期在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生产,已生产并销售高岭土500吨,违法所得2万元。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暂时停产停业。5月12日,湘潭县应急管理局对湘潭某矿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湘潭某矿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湘潭县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该公司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处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接群众举报,8月30日,益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桃江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矿区运输道路边左侧220.87高程至257.57高程进行生产。经查,该矿山目前属于项目建设期,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生产,已生产并销售碎石1840余吨,违法所得7.36万元。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9月1日,益阳市应急管理局对桃江某矿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桃江某矿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生产的行为,违反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一)项之规定,益阳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7.36万元,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益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4起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案例
接群众举报,9月7日,涟源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娄底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6月21日与某单位签订供应600袋价值7.5万片状氢氧化钠的销售合同,已销售片状氢氧化钠50袋,违法所得6250元。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9月11日,涟源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氢氧化钠)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娄底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氢氧化钠)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涟源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6250元,处1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涟源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接群众举报,4月6日,凤凰县应急管理局对新场镇茨岩社区进行安全检查。在一门面内现场查获储油罐1个(容积3立方米)、空油桶23个(容积200升/个),储罐和空桶内无汽柴油。经查,门面内的储油罐和空桶系杨某梅所有。杨某梅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自2022年以来通过自购或他人代购方式从阿拉镇某加油站以240元/1桶价格(约30升左右)购买汽油,购买回来后用饮料瓶进行分装,以23元/瓶(每瓶2升)价格销售给当地周边家用摩托车、三轮车、耕田机,已非法销售汽油366升,违法所得4212元。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经营行为,对非法经营物品及相关设备予以查封扣押。同日,凤凰县应急管理局对杨某梅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杨某梅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汽油)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凤凰县应急管理局立即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4212元,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凤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7月26日,长沙市雨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跳马镇白竹村进行安全检查,在一自建仓库内发现存有二氯丙烷、二氯乙烷和稀释剂等379桶/箱,计15吨。对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二氯丙烷、二氯乙烷和稀释剂属于危险化学品。经查,自建仓库内所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系长沙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公司在湾田国际建材市场有经营油漆门店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该公司与一高速公路修建项目签订供货合同,为供货方便,超量购入危险化学品,并将超量购入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在自建仓库内。该自建仓库内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条件,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且自建仓库距居民区不足20米,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对存放的二氯丙烷、二氯乙烷和稀释剂予以查封扣押。7月28日,雨花区应急管理局对长沙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长沙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雨花区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月21日,隆回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六都寨镇政府对隆回县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加油站主体建设已完成,但未见用于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监管部门批准的批复。经查,某加油站项目进行了安全设施设计,但在未按规定报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批准的情况下,于2023年3月开始建设,7月20日完成主体建设,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7月24日,隆回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隆回某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建设,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隆回县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对加油站处10.5万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加油站负责人蔡某武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起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案例
九、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井下动火作业未落实审批制度等案
9月19日,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怀化市凯诚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公司项目部存在井下动火作业未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5项违法行为。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其中“井下动火作业未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9月19日,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对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怀化市凯诚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井下动火作业未落实审批制度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怀化市凯诚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井下动火作业未落实审批制度等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及第(五)项,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会同县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对公司给予警告,处15.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郭某群给予警告,处4.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