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死1伤!货车司机、公司负责人被追刑责!
经调查认定,四川天府新区天府大道南四段“6·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于双排座轻型栏板货车驾驶员醉酒后驾驶超载机动车追尾碰撞一辆正在等待信号灯通行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涉事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川A0YB04号轻型栏板货车(下称:“事故工程车”),虽为个人非营运车辆,但实际由四川风云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风云海工程公司”)以工程车辆长期使用。驾驶员余光全,经检验鉴定,体内检出乙醇成分,所送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13.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川AW0715号牵引车/川AD460挂号半挂车(下称:“事故货车”)所有人均为成都万茂达物流有限公司。事故货车驾驶员马传文,经检验鉴定,体内未检验出乙醇等成分。
事故发生经过
6月10日,余某勇(系余光全哥哥)前往新都区出差,其于当日10时许打电话约余光全晚上吃饭。23时许,余光全完成南充市施工作业后,驾驶公司一小型轿车前往新都与余某勇会合,并与余某勇及其同事一起喝酒吃烧烤至11日0时50分许。餐后,因余某勇、余光全2人饮酒过度,余某勇同事将其2人安排在新都一酒店住宿休息。6月11日7时47分许,余光全驾驶公司小型轿车由新都区返回公司宿舍,随后更换车辆。按照公司负责人余光富的工作安排,其驾驶事故工程车搭载4名工人及施工设备、材料前往仁寿县视高街道天府讯动项目地下停车场进行热熔标线施工作业,经成新蒲大道从绕城高速C入口进入第二绕城高速,在第二绕城高速天府大道出口驶出高速,再进入天府大道南四段由成都市往眉山市方向行驶。8时47分许,余光全所驾车辆行驶至天府大道南四段与连村路交叉路口时,与前方正在等待交通信号灯,由马传文驾驶的事故货车发生追尾碰撞。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余光全醉酒后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车,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
(二)间接原因
风云海工程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疏于车辆及人员管理,工程车超载上路行驶,驾驶员醉酒驾驶,车内乘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1.万茂达物流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制度落实不到位,事故发生时川AW0715号牵引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通行,川AD460挂车尾部标志板总长度、尾部标志板表面陈旧性泥污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2.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第七分局(以下简称市交管七分局)。虽设置了主道禁止大型货车通行禁令,但暗查发现仍存在大型车辆未执行禁令标志通行的现象,暴露出路面执法不严的问题。
对有关单位及人员处理情况及建议
(一)已处理人员马传文,事故货车驾驶员,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通行、驾驶的机动车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公安交管部门已依法对其处罚。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余光全,事故货车驾驶员,醉酒驾驶超过核定装载质量的事故货,追尾碰撞前方停靠等待红灯车辆,造成4死1伤的较大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2.余光富,风云海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3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7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风云海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疏于人员管理,公司司机醉酒上路行驶,经营性车辆超载,车内人员不系安全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罚款。
(四)其他处理建议
1.万茂达物流公司。公司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问题,因机动车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问题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建议由市应急局移送市交通运输局处理,处理情况报市应急局备案。2.责成市交管七分局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作出书面检查,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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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当前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已进入精准执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