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房火灾,6人遇难!事故调查报告披露更多细节
2023年7月6日0时20分,云南昭通大关县天星镇朝阳社区朝营居民小组发生一起较大居民自建房火灾事故,造成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4.84万元。
近日,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昭通大关“7·6”较大居民自建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涉事房屋为天星镇朝阳社区居民杨X的自建房,共五层楼。该房屋于2013年底修建完成,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国土部门相关审批手续。
房屋一楼、二楼为房主自主经营家具零售店,三楼为房主家5人居住,四楼为雷XX等3人租住,五楼为刘X1等3人租住。
2023年7月6日0时20分许,大关县天星镇朝阳社区杨X自建房一楼家具零售店内,因敷设在西南立柱侧的入户电线发生短路后融熔喷溅掉落,引燃周围摆放的家具等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事发时为非营业时间,处于闭店状态。
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死者均为租住在杨X自建房四楼和五楼的租户人员,无受伤人员。
(一)直接原因
杨X户自建房一楼家具零售店西南角立柱侧敷设的入户电线发生短路,引燃周围摆放的家具等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
(二)间接原因
1.涉事建筑一楼、二楼家具零售店与楼上人员居住区无有效防火分隔。
2.家具零售店堆放有大量家具,海绵、布料居多,火灾负荷大,燃烧速度快,短时间内产生大量有毒烟气。
3.楼梯间设置在建筑中部,上下联通,无排烟设施,起火后,烟气迅速沿内部楼梯间向上迅速蔓延,形成一个“夺命烟囱”,封堵了疏散逃生通道。
4.楼梯间直通屋顶露台的门上锁。
5.缺乏正确的火场逃生常识,逃生自救能力差。现场搜救发现四楼3名遇难者位于走道与楼梯间连通处,发现五楼3名遇难者位于门敞开的卧室内,尸检报告显示吸入毒烟致死。
6.火灾发生在凌晨,被困人员不能及时发现火情,没有充足的逃生时间。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杨X,涉事自建房房主,家具零售店经营者、房屋出租人。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按照有关要求设置防火分隔、配齐消防设施,未定期对用电线路进行检查维护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镇、村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调查报告对有关公务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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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责任人员
1.杨X,涉事自建房房主,家具零售店经营者、房屋出租人。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按照有关要求设置防火分隔、配齐消防设施,未定期对用电线路进行检查维护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镇、村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张X,2020年12月至2023年5月任大关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工作,分管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在全县推进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工作中,没有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在强化督导检查推动工作落实方面有差距,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管权限进行问责处理。
3.毛XX,2021年7月至今任大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协助张X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工作,主持县公安局工作,分管县司法局、县信访局,协助张X分管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履行消防工作督促检查职责有差距,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管权限进行问责处理。
4.张XX,大关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县消安委办主任,负责大关县消防救援大队全面工作和县消安委办日常工作。对全县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工作督导检查不深入,未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对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的相关业务培训,未对各乡镇和相关部门综合治理工作动员部署及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管权限进行问责处理。
5.孙XX,大关县消防救援大队防火参谋,具体负责督促指导全县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工作。未按照“大安委联发〔2022〕1号”文件明确的整治范围和重点对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未督促各乡镇和相关部门上报综合治理工作推进情况,对全县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工作负有督导检查不到位的责任。建议按照干管权限进行问责处理。
6.肖XX,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任大关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在大关县开展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期间,牵头负责本部门相关工作。对天星镇政府开展自建房违法行为巡查工作的督促指导不到位,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管权限进行问责处理。
7.彭XX,大关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22年7月中旬开始分管本部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相关工作。对天星镇政府开展自建房违法行为巡查工作的督促指导不到位,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管权限进行问责处理。
8.李XX,天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主持天星镇人民政府工作。对天星镇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组织开展消防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不到位,没有对《天星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星镇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暨“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通〔2022〕13号)文件进行审核把关,对该文件存在问题及相关工作推进不力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管权限进行问责处理。
9.陶X,天星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应急办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消防、城建等工作。对《天星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星镇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暨“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通〔2022〕13号)审核把关不严,未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组织、协调和督促镇专职消防队和朝阳社区开展辖区内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工作,未跟踪督促镇消防站和朝阳社区相关负责人组织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天政通〔2022〕13号”文件的出台和天星镇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工作推进不力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管权限进行问责处理。
10.柯XX,天星镇消防站站长,具体负责镇消防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组织开展辖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时,工作不细不实,督促隐患整改不力,对涉事建筑火灾隐患未落实整改措施负监管不到位的责任。建议按照干管权限进行问责处理。
11.石XX,天星派出所2022年挂片朝阳社区民警,承担该片区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职责。2022年对杨X家具零售店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对该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没有认真排查,负有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建议按照干管权限进行问责处理。
12.高XX,朝阳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主持社区全面工作。未认真落实上级关于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工作中的排查责任,没有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工作,对朝阳社区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工作不落实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管权限进行问责处理。
13.刘X2,朝阳社区居委委员,朝阳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2023年6月23日对朝阳社区的农户、学校、夜宵店、商铺等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未覆盖杨X户涉事自建房,贯彻执行上级消防安全工作部署不到位,对辖区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对朝阳社区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工作不落实负直接责任。建议按照干管权限进行问责处理。
14.陈XX,天星镇2022年8月前任朝阳社区居委委员。在参与镇专职消防队2022年7月19日对辖区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工作中,对杨X户涉事自建房开展现场检查时,没有严格按照上级文件明确的整治范围和重点进行全面深入的隐患排查,且对排查出来的3条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没有进行督促检查,隐患整改未形成闭环,对杨X户涉事自建房火灾隐患未落实整改措施负监督检查不到位的责任。建议按照干管权限进行问责处理。
15.石X、王X,天星镇专职消防队队员。2022年7月19日对杨X户涉事自建房开展现场检查时,没有严格按照上级文件明确的整治范围和重点进行全面深入的隐患排查,且对排查出来的3条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没有进行跟踪督促和检查,隐患整改未形成闭环,对杨X户涉事自建房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未落实整改措施负监督检查不到位的责任。建议大关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6.朱XX,天星镇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2013年时任天星镇国土所负责人。对杨X户涉事自建房建设用地审批监管不严不实,在杨X户自建房未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没有及时监管杨X户涉事自建房未批先建的问题。相关线索建议移交纪委监委进行调查处理。
(二)有关责任单位
1.大关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并全市通报。
2.天星镇人民政府。向大关县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并全市通报。
3.大关县消防救援大队。向大关县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并全市通报。
4.大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大关县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并全市通报。
5.天星镇自然资源所。对未批先建的问题涉及到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相关线索,移交大关县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6.大关县公安局天星派出所。向大关县公安局作深刻书面检查。
7.天星镇消防站。向天星镇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8.天星镇朝阳社区。向天星镇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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