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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共同意思表示”就是两个人共同认可这个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就是正常的生活开支。
《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判定,应考虑借款的金额大小、借条或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目的、借款的实际支出等要素。“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多用于主要以家庭为单位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夫妻店等,借钱用于其共同经营的店铺的资金周转等。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根据这部司法解释,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对此,如何判定“数额较大”?假设100万一般来讲可以算金额比较大了,但如果对正在买房的夫妻来说又不算大。所以还是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过亿的债务肯定应属数额较大。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出借人的义务大一些,应关注一下是夫妻中一个人借还是两个人借,应明确借款目的、签订合同,出借人应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
小马奔腾原董事长遗孀金燕,被小马奔腾股东之一建银文化告上法庭,一审判决金燕负债2亿元后,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此案中金燕曾短暂担任过小马奔腾董事长、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这是否属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判定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多指小规模的夫妻店、承包户、个体工商户等。对于李明去世后,金燕曾短暂担任过小马奔腾董事长、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不应为判定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依据。
并且如果是最高法出台了新的正式法律,对之前已经判决的案件不会追溯,应根据当时法律来判。此次是最高法给出了新的司法解释,是对以前法律的解释,法律本身没有变。目前来看可能会对二审有所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二、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三、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
四、适用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债务是否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其数额应如何确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的前提下,债权人在债权形成过程中要尽量将风险降低,债权人在向夫妻一方借款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李梦雪: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要举证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向来颇受诟病,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了颠覆性的规定。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方面,可以简单概括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情况下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个人名义所负的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于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若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一方面,可以避免夫妻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负债,另一方面,债权人的举证难度加大了,在借款的时候,可能需要更加谨慎了。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称未经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只有当所负债务为日常生活所需(如购买日常消费用品等)时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部分则需要债权人证明所借债款为夫妻二人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只能被判单方债务。该解释将于2018年1月18日正式生效。
此次解释明确了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简单的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夫妻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包括事中确认(Eg: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和事后确认(Eg: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
第二,夫妻一方签字确认的债务,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债务数额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债务数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如果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此次解释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推定问题的完善与细化,恰好符合小马奔腾董事长遗孀金燕现如今所面临的情况,所以我认为在接下来的判决中,金燕将极有可能摆脱这2亿元的债务。
先前的判决参照的是2004年由最高法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首先,在这条文中并未对夫妻共同债务是用于共同日常生活还是其他用途这一概念进行区分;其次,按照小马奔腾当时的股权结构显示,金燕并非公司股东之一,因而新解释中的‘用于共同经营’这点无法生效,而李明是为了企业运营才签下这个‘对赌协议’的,显然也不是为了‘共同生活’,因此金燕将极很有可能在此后的二审中胜诉,摆脱这2亿元的债务。
如果金燕在二审中胜诉,摆脱这2亿元的债务。表面上看似剥夺了债权人的权利,但在实际上,这是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的。因为,在债权协议签署期间,债权人是有能力、有义务让金燕签字的,但他们并没有这么做,所以理论上应由他们来承担风险与最后的举证责任,否则无法认定此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般情况下,司法判决会遵循“不溯及既往”的适用从旧原则,也就是说判断一件行为是否触犯法律,应以该行为发生时的成文法来作为判定依据,而非此后才实行的新法律。
但司法解释的情况有所不同,因为司法解释并非新的法律,而是对原有法律的新解释,所以在判决还没生效且金燕已再度向高院上诉的情况下,上述原则在本案中是不适用的。换言之,虽然新解释18号之后才有效,但在金燕案此后的审理、判决中,仍应以此次司法解释为准。
2011年小马奔腾及当时作为实控人的李明兄妹与曾与投资方建银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简称“建银文化”)签订协议,约定若公司未能在2013年年底前上市,则建银文化有权要求其任何一方一次性收购建银文化持有的公司股权。但是,此后小马奔腾未能如约上市。在李明骤然离世后,公司陷入危机并被公开拍卖。建银文化认为,股权回购义务是李明和金燕的夫妻共同债务,将金燕告上了法庭。
北京市一中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一审判决金燕应连带承担协议所约定的支付2亿元股权回购款的义务。
对赌协议其实是超出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的,配偶金燕未在对赌协议上签字,更不能预期她知晓丈夫签订的对赌协议,更不属于家庭的日常生活所需。法院却判决她要以夫妻债务承担这个责任,实在是不妥。
而新的司法解释出台,正好是弥补了对于夫妻债务认定方面一直以来的争议和不足。对于本案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对赌协议债务,参照《解释》,就不属于夫妻债务了。这对夫妻中一方无辜承担对方债务的情况,起到了很好的改善作用。
《解释》中也规定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要由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像本案中,建银文化完成举证,难度很大。这可能会对二审的结果产生影响。可以说,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更好的约束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但同时,也会带来一些问题。
像本案这种,妻子确实不知道债务的情况,也没有参与其中,《解释》的出台是对她们权利和财产的保障。但是,现实中也不乏有一些案子,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苦于债权人没有任何证据或者证明,或者夫妻合谋算计,而最终按《解释》的规定,会导致债权人的权利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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