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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车主忘贴保险标志遭顶格处罚,他不服,将交警告上法庭,结果...

2018-02-06 长沙晚报

长沙市民谷先生驾车上路,

因为车窗忘记贴交强险标志,被执勤民警处以200元罚款

记1分的顶格处罚


谷先生认为这一处罚不合乎情理,将长沙市交警支队雨花大队告上法庭。


处罚决定书↑↑↑

罚款缴费单↑↑↑


据了解,2017年10月9日,谷先生在劳动东路往西行驶等待红灯时,


因未贴有交强险被长沙市交警支队雨花大队交警拦下,进行了200元罚款、记1分的处罚。


谷先生表示,当天驾驶的车辆通过了年检并粘贴了年检标志,


没有缴纳交强险是无法通过年检的,


这也证明自己只是忘记贴交强险标志,并不是没有缴纳交强险。


被处罚时,车辆已经办理年检↑↑↑

被处罚时,车辆已购买保险↑↑↑


在此种情况下,自己仍然受顶格处罚感到无奈,遂委托了律师进行起诉。


长沙市交警支队雨花大队法制科的工作人员表示,


执勤民警的执法记录仪清晰地记录下了谷先生的车辆未贴交强险标志的事实。


执勤民警依据《湖南省实施办法》第44项第9条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谷先生处以200元罚款、记1分,执法程序和处罚合乎规定。


案件受理通知书↑↑↑


谷先生的代理律师则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已经明确,对违反规定的应实施阶梯性处罚,可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湖南省实施办法》的上位法,《湖南省实施办法》实行的一刀切顶格处罚,与上位法的阶梯性处罚原则相悖。


谷先生忘贴保险标志即使违法也属情节轻微,执行民警不论情节严重与否,不听申辩,一律实施顶格处罚,不具合理性。


此外,执勤民警对谷先生当场处以200元并扣1分的处罚,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走普通程序而不是简易程序,因而有执法程序违法之嫌。


被处罚后车辆已经张贴保险标志↑↑↑


2月5日下午,雨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现场,谷先生本人没有现身,由代理律师刘明出庭。雨花区交警大队负责人及两位民警出庭应诉。


原告代理律师与被告代理人就交警以简易程序作出200元罚款决定是否合法、顶格处罚是否合理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雨花交警答辩称,当天民警发现该车未放置保险标志,口头告知了其违法事实,有执法记录仪视频记录, 根据《道路交通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机动车有未按照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情形的,处二百元罚款。


交警大队提交了民警执法记录仪中视频的四张截图作为证据,原告方提出,该证据并没有证明民警听取了谷先生的申辩和意见。


原告方提出,跟酒驾、毒驾违法相比,忘贴保险标志并未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也不可能影响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即使违法也属情节轻微,民警不论情节,不听申辩,一律实施顶格处罚,违背交通执法的初衷。且处罚不仅罚款,还扣分,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雨花交警辩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对记分处罚有明确规定。拿不贴保险标志与其他违法相比,不贴标志应该从轻处罚,这属无稽之谈。民警现场反问:“非要造成了严重后果才处罚吗?”


经过当事人陈述、出示证据和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评议后将对该案择期宣判。



您认为交警的处罚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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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掌上长沙(记者 林森 实习生 陈歆卓) 综合三湘都市报(图片来源:长沙律师刘大状)

编辑 | 吴静波 谭伟

值班主任 | 黄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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