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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女工刚满50岁被辞退 法院:“工龄清零”协议无效公司应赔偿 她做对了这件事

2018-05-02 长沙晚报

女工晏红(化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因养老保险未缴满15年而无法办理退休。用人单位将晏红的工龄“清零”,不久后又将她辞退,并且不给补偿。


日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通报,用人单位将晏红“工龄清零”的行为不合法,应依法支付一定的补偿金。

女工:刚满50岁被公司辞退

2007年6月,晏红到东莞某食品公司长沙分公司从事产品促销(业务员)工作,之后与该公司三次续约,合同有效期至2017年1月25日,也就是她的50岁生日那天。

在这期间,该公司与晏红签署了一份“工龄清零”协议,并给予了经济补偿金7902元。

当合同到期后,因晏红未缴满15年的养老保险金,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此后的一段时间,她只能继续在该公司工作。

令晏红惊讶的是,2017年3月7日,公司以其已满50周岁为由,给她送来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给任何补偿。

为此,晏红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于晏红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被劳动部门书面通知不予受理。


借口:是劳务关系,有权随时解约

无奈之下,在2017年5月10日,晏红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其索赔劳动合同赔偿金45020.94元。

在庭审上,公司代理律师称,根据法律法规,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

“晏红已达到退休年龄,已不再是适格的劳动者,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后继续用工,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用工单位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务关系,只需支付劳务报酬,无需额外支付费用。”

法院:是劳动关系,“工龄清零”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在本案中,晏红未缴满15年的养老保险,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故双方法律关系不能按劳务关系来处理,而应按劳动关系来处理。

由于晏红50岁以前已在该公司工作了9年,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来支付经济补偿金。

与此同时,法院还认定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工龄清零”协议,不具有合法性,但晏红根据该协议已获得了经济补偿金7902元,故应从总的经济补偿金中予以扣除,故本案中原告实际应得的经济补偿金为17256.76元。

2017年7月6日,天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东莞某食品公司长沙分公司向原告晏红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256.76元。对此,该公司表示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来源丨长沙晚报 记者 朱炎皇 通讯员 文天骄

编辑丨姚碧姿

值班主任丨黄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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