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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近日,记者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了解到,该院依法裁定对无期徒刑罪犯周某珊,秦某军不予减刑


前者泼硫酸重伤未成年人,影响恶劣;后者服刑期间打架、行凶,不思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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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第三者泼硫酸伤人妻女


2011年4月,罪犯周某珊进入长沙某物流公司工作,与该公司执行董事H(有家室)发展为情人关系。在此期间,周某珊两次怀孕并人工流产。次年9月,周某珊要求H离婚娶她,H不同意,两人关系恶化。



2012年10月28日上午,周某珊因无法联系H而感觉受到欺骗,决心报复他,并购买了3瓶硫酸。当天傍晚,周某珊携带硫酸来到H家,在听到开门声后将硫酸泼向了H年仅6岁的女儿,导致孩子头部、身体多处严重烧伤,H的妻子在救护女儿时也被残留的硫酸烧伤手臂、大腿等处。经法医鉴定,H女儿受重伤(一级伤残),H妻子受轻伤。


不久后,周某珊向公安机关投案。因其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故意伤害未成年人致重伤(一级伤残),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影响恶劣不予减刑


执行机关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湖南高院将其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湖南高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某珊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在有部分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未能积极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截止减刑案件审理时对被害人的赔偿义务仍有近60万元没有履行。


湖南高院认为,罪犯周某珊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影响恶劣。虽然其已在监狱服刑三年,符合减刑的间隔时间,且劳动表现积极,但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其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罪犯周某珊给被害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社会影响未能消除。遂依法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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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打架斗殴致一死一伤


罪犯秦某军混迹市井,好打架、斗殴。2003年,在两伙人的“火拼”中,秦某军与同伙致人一死一伤。因犯故意伤害罪,秦某军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高院于2009年依法裁定将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法院:不思悔改不予减刑


执行机关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湖南高院将其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某军在刑罚执行期间不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多次违规、打架、行凶、威胁干警:2009年12月28日要外协人员捎带违规物品;2010年5月17日打架报复他犯;2010年7月22日与他犯打架;2010年10月15日打架报复同组犯;2012年3月28日与他犯打架;2012年6月26日、2012年7月10日装病抗拒改造;2012年7月20日装病抗拒改造;2013年2月2日装病抗拒改造;2014年6月18日用开水泼他犯;2017年9月13日威胁干警。湖南高院认为,罪犯秦某军在服刑期间没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遂依法裁定对其不予减刑。


据了解,湖南法院认真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严格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狠抓审判质量,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一律不予减刑假释。今年1至4月,全省法院审结的减刑假释案件中,裁定不予减刑80件,裁定不予假释6件。



来源 | 长沙晚报记者 朱炎皇 通讯员 欧嘉剑

编辑 | 易隽 

值班主任 | 黄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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