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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岳麓山夜骑意外身亡!家属向景区索赔,法院判了

长沙晚报 2020-11-01

>>>紧急!7月1日之前必须完成,否则......


不少长沙人喜欢在岳麓山骑行

如果骑行遭到意外

景区是否该担责?


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景区无责!驳回当事人上诉,维持原判。


01

岳麓山夜骑意外身亡

一审法院认定骑车者全责



一审岳麓区人民法院认为,岳麓山景区管理处作为岳麓山景区的管理人,在景区的入口及景区内道路两旁均设置了“请勿骑自行车上山”警示标志及道路指示标志。本案中,汪某交通事故事发地点的道路交通状况、设施、设备、标线并无瑕疵。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事故发生时汪某骑行的两轮自行车制动系统不符合标准要求。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汪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两轮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通行,且违规载人下陡坡骑行,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汪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车受伤人员黄某某表示,自己和死者均知晓岳麓山景区是不允许骑行自行车的,但还是抱着侥幸心理在景区内夜间骑行,且未佩戴安全帽、做好安全措施。


↑两名大学生所骑的自行车。长沙晚报记者 邓艳红 摄


综上所述,岳麓山景区管理处对汪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并无过错。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汪某父母不服,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


02

二审长沙中院认定景区无责

维持原判


长沙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岳麓山景区管理处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并无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禁止在岳麓山景区骑行自行车,岳麓山景区管理处并无设置禁骑装置、阻止骑车进入景区、警示骑行人群的法定义务。


岳麓山景区作为全天候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非封闭型风景名胜区,并不具备营利性质,岳麓山景区管理处并不因此获益,因而,不应苛求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和程度高于经营性公共场所。


岳麓山景区实际可供出入的路径众多,加之岳麓山景区管理处也已举证证明在景区的醒目位置设置了禁止骑车进入景区的警示标志,应视为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岳麓山景区系以原始风貌为基础的景区,景区内路窄、弯急、坡陡属于景区的本身特征,在景区内从事户外活动本身即具备一定的危险性,汪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系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理应预见自身行为的潜在风险和严重后果,仍然自甘风险,因此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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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长沙晚报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孙霜

编辑丨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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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起见,请不要去岳麓山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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