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销售经理被“骂死”!法院判了!
在《三国演义》中
诸葛亮在阵前骂死了魏国的王朗
现实生活中“骂死”别人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昨日
浏阳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
特殊的健康权纠纷案
销售经理罗先生在与客户的争吵中突然发病
送医后不治身亡
法院综合事件起因、
双方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
酌情判决骂人者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为退房起纠纷
销售经理被骂后倒地不起
法院一审宣判
被骂是诱因,骂人者赔偿8万元
面对罗先生家属的诉求,毛女士和张先生辩称,他们只是因购房定金一事与罗先生发生口头争执,双方没有肢体接触,罗先生的死亡是其自身对健康重视不够,与他们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对其死亡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罗先生曾于2020年10月22日,在公司团建活动中,曾出现过一次昏厥,情形与本次昏厥类似,后经同事采取紧急救助措施于昏厥后十分钟苏醒,事后罗先生去医院查看,亦未诊断出病因,但可以认定罗先生曾有基础病史。
法院审理认为
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罗先生在同年10月份已经出现过一次晕厥的情况,就医未查出病因后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仍然坚持上班,罗先生作为销售部经理,处理客户的诉求是常见的工作内容之一,抗压能力是应具备的基本职业素养,在与客户沟通产生矛盾的情况下,其本应根据身体状况自行规避,故罗先生对自身身体状况把握不当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被告张先生受被告毛女士委托,前往协商退定金事宜,但其未说明退还定金的合理依据,仅仅是强硬的要求退还定金,且其用词已经超过了协商的范畴,在遭到拒绝的情况下,张先生并未采取合法途径,而是采取了对罗先生进行拍照、言语威胁等行为,导致罗先生承受了个人安全方面的压力,是其发病死亡的诱因之一,故张先生的行为与罗先生的死亡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酌情认定被告张先生承担10%的责任,罗先生自身承担90%的责任,而被告毛女士与罗先生的死亡并无直接关联,故不担责。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张先生赔偿罗先生家属总损失80余万元的10%,共计8万余元,其余损失由罗先生的家属自理,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
法官提醒
案件宣判后,主审法官提醒说,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生活中,双方发生争执致一方猝死的案件时有发生,而对于骂人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承担多少责任问题,存在一定争议。
“本案属一般侵权案件,一般侵权行为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承担一般侵权责任须具备四要件:损害事实、加害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法官解释称,本案中存在的损害事实即罗先生的死亡,加害行为即张先生的言语暴力,因果关系即张先生的辱骂是导致罗先生死亡的诱发因素,主观过错即张先生有辱骂他人故意,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不过,张先生在与罗先生发生争吵的时候,并不知晓罗先生身体有病的事实,主观方面不具备构成刑事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故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虽然一般性的辱骂他人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的规定,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相信多数情况下,骂人者只是为了逞口舌之快,然而这种只为解一时之气的不理智行为,非但不能解决纠纷,且极有可能会给双方家庭都带来不必要的痛苦。”法官提醒,居民在生活中,应尽量避免与他人发生冲突,与人为善,宽容理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为骂人不仅涉及民事赔偿问题,甚至涉及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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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长沙晚报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陈梓娴
编辑丨李卓
值班主任丨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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