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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米粉里加罂粟壳,法院判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12月4日,被告人刘某在慈利县零阳街道双安居委会经营“某粉馆”,被告人何某在慈利县零阳街道城西市场经营“某南杂批发部”,其二人已认识多年。被告人刘某在经营米粉店期间,从被告人何某处购买食品调味料。为吸引顾客,被告人刘某找被告人何某购买罂粟壳,添加到米粉臊子中给米粉提香增鲜,何某明知刘某会将罂粟壳添加到米粉早餐中,仍以500元价格将1.9斤罂粟壳磨成粉后卖给刘某。后刘某在经营米粉店时将罂粟壳粉添加至各类臊子中销售给顾客食用,非法销售金额人民币3万元。
法官说法:我国法律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食品安全是关乎人人的重大基本民生问题,小编在此提醒,食品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职业操守,切莫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害人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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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慈利县人民法院编辑丨谭伟值班主任丨罗敏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