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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摊经济火了,在通辽市主城区临时摆摊,这些要求请遵守!

小编V信 3132355 通辽团爆料 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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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主城区临时摊区(点)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通辽市主城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范临时摊区(点)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摊区(点)是指临时占用指定的城市道路、街巷、空闲场地设置的位置相对固定,经营相对集中,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第三条 临时摊区(点)的设置应当本着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合理布局、方便市民的原则,坚持疏堵结合、总量控制、规范管理,在不影响市容和交通秩序的前提下,科学合理设置。
第四条 通辽市科尔沁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负责临时摊区(点)的设置,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内临时摊区(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临时摊区(点)经营行为及经营场所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监管。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照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临时摊区(点)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临时摊区(点)内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临时摊区(点)设置位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道路设置时,设置在道路一侧且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盲道。
(二)利用街巷设置时,设置在街巷一侧不影响通行的合适位置。
(三)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专院校周边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四)法律法规禁止设置临时摊区(点)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临时摊区(点)根据周边环境及需要,可设置昼市或者夜市,经营时间根据经营种类、设置路段和市容环境需要等情况确定。
临时摊区(点)可分为以下种类:
(一)修理服务类:修配锁、修鞋、擦鞋、理发、手机贴膜等。
(二)水果蔬菜类:季节性瓜果、蔬菜、农副产品等。
(三)小百货等日常生活用品。
(四)食品饮食类:熟食、排档小吃。
严禁畜禽、水产、生肉、屠宰等种类入内经营。
第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摊区(点)统一定点画线经营,设置标志牌。
第八条 设置的临时摊区(点),对办理了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残疾、低收入家庭、连续失业1年以上等就业困难人员优先。
第九条 经批准进入临时摊区(点)的摊点经营者必须与通辽市科尔沁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签订《通辽市主城区临时摊区(点)保证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同时对进入临时摊区(点)的摊点经营者登记造册,实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临时摊区(点)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服从管理,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经营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商品。
(二)摊点经营者必须按照约定的地点、范围、时间规范经营,不得擅自移动经营点位、扩大经营面积、超出经营时间;严禁在经营场地内外乱堆乱放、乱停乱放、乱拉乱接、乱搭乱建、乱张乱贴、乱泼乱倒。
(三)摊点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经营,不得提前出摊、延时撤摊。经营时间由设置单位确定,经营时段相对固定。具体根据各辖区实际情况及经营项目确定。摊位经营结束后不得将装具、物品滞留街面,必须保证自家经营范围及路面周边干净整洁。
(四)经营期间应保持良好的经营秩序,不得影响邻近商户、市民生产生活。不得沿街叫卖或采取扩音设备招揽顾客或者进行宣传。
(五)禁止摊点经营者车辆占用盲道,或车辆长时间停留在路旁影响交通秩序。严禁破坏路两侧硬化地面、花草树木及其他公共设施。
(六)摊点经营者经营范围内应及时清扫保洁,保持环境干净整洁,无污水外流,不得随意张挂、乱拉乱接、乱倾倒;产生的垃圾必须袋装扎口按规定投放,不得乱倒、乱扔或置放垃圾桶外,做到摊撤场清。
(七)从事餐饮行业的摊点经营者须办理《健康证》,进货相关手续完备。临时占道区域,不得占用消防安全通道,防患于未然,消除安全隐患。
(八)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和市容管理需要,城管部门将适时对临时摊区(点)进行增减调整。需要拆除、搬迁或者调整临时摊区(点)的,摊点经营者应无条件服从。遇有重大活动,临时摊区(点)必须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停止经营行为。
(九)不得损坏道路、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管网、绿化等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利用经营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十)从事食品餐饮经营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配备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储藏箱(车)、操作台,配全防尘罩、垃圾桶等必备的卫生设备。
(十一)摊点经营者在经营期间要保持卫生,文明售卖,公平竞争,不大声叫卖,讲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
第十一条 对在售卖过程中摊点经营者不遵守上述规定的,根据《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罚。
(一)禁止商贩车辆占用盲道,违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扩音设备招揽顾客或者进行宣传,违者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禁止商贩车辆占用路缘石以下的道路,阻碍行人车辆通行的,违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摊点经营者摊位周围卫生自行清理,对于不清理卫生的,乱泼乱倒破坏路两侧硬化地面、花草树木及其他公共设施的第一次进行警告处理,第二次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摊点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位置、入市、撤市经营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临时摊区(点)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城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4日起施行。


通辽市科尔沁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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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通辽市科尔沁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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