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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一运输管理所长利用职务之便,对手续不全车辆收取“保道费”,每辆车每月3000元

小编V信 3132355 通辽团爆料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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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某科尔沁左翼后旗运输管理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张某、郝某多次虚开购买煤炭的发票,采取虚列支出、用未实际发生的票据核销账目的手段,套取公款共计现金人民币37.6951万元。


此外,于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对途经科尔沁左翼后旗境内存在超载、改型、改装、手续不全等情况的营运车辆进行检查的过程中,以收取“保道费”的名义,向多名个体运输者索要钱款,每台车辆交纳“保道费”的标准一般为每月3000元,如一次性交纳两个月以上的“保道费”,可以降低收费。

2015年初,于某提出由其同学田某使用田某本人的银行账户收取于某向个体运输经营者索要的“保道费”,田某表示同意,并多次帮助于某收取“保道费”。田某在收取“保道费”后,按照于某的要求直接提取现金或转存至田某名下的农村信用社账户内进行保管。2015年至2018年期间,于某共向他人索要贿赂266.8万元,其中与田某共同受贿190.8万元。

裁判结果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公诉机关

指控被告人于某犯贪污罪、受贿罪

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受贿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37.695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66.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受刑罚处罚。



被告人田某伙同于某,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90.8万,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受刑罚处罚。


被告人于某、田某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田某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于某、田某

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于

的亲属代为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能够代缴罚金,可对被告人于某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某

能够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

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悔罪表现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

被告人于某犯贪污罪、受贿罪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被告人田某犯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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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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