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企业超标排放被罚25400元,原来因为少了它……
根据检测报告显示,该企业印刷车间废气进口排放速率均值为2.66kg/h,处理效率为32%,不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规定的VOCs(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收集的废气中NMHC(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该企业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处理结果
当事人印刷车间废气进口排放速率均值为2.66kg/h,处理效率为32%,不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肆佰元整。
处理有何依据?
相应法律法规了解一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编制的《浙江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指南》,规定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处罚条款的七种情形:
1.要求密闭但实际未进行密闭;要求收集处理但实际直接排放;要求密闭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但实际既未密闭、也未采取控制措施;
2.废气采用外部排风罩(集气罩)收集时,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未达到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3.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未采用负压状态,或者正压状态时的泄漏检测值超过500μmol/mol;
4.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a)企业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但未开展LDAR工作的;b)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LDAR的;c)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开展LDAR工作,应该根据台账资料进行认定。
5.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特别是NMHC初始排放速率达到2kg/h的企业如存在以下典型情况:采用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技术的,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但未及时更换的,空气喷涂废气即使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但仅采用水喷淋、一道初效过滤等简易方式进行漆雾预处理的,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喷淋吸收技术的,可初步认定为处理效率达不到80%。
6.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的情形(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对涉挥发性有机物生产服务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相关企业应抓紧对照标准,提升工艺、改进设备、完善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最后小编提醒各企业
安全生产,达标排放
是每一个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否则将会受到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