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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小失大,这件事情做不得!| 百日攻坚专项行动

杭州生态环境 杭州生态环境 2022-07-02





为全面排查整治各类环境污染问题,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以良好的生态环境秩序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从3月份开始,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市范围开展环境污染问题排查见底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消除各类环境污染问题。现将一些案例作为典型报道,以作警示。


杭州市富阳区李某某

未按照规定消除污染处理

直接利用危险废物包装物他用案




近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位于场口镇华丰村闲置场地内露天堆放大量废化学品桶。



经查实场地上共堆放389只化学桶,每个废化学品桶上都有原灌装物的标识标志,且大部分桶口已切开,部分桶内残留物已撒弃在地面上,部分废桶内有残留物,且伴有刺激性气味。



经调查,该废桶加工点系安徽人李某某经营加工,分别于2021年3月9日和10日向绍兴诸暨人王某某购买该批未经消除污染处理的废化学品桶直接用来灌装铁砂,现场已经灌装好铁砂的桶有44只,拟外卖至钢厂。
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系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定性和采样,当即责令李某某将现场露天堆放的废桶堆放于钢架棚下面,启动查封扣押程序,并在堆放点拉好警戒线。
为分析场地周围水系是否被污染,执法人员分别对场地内积水和场地外沟渠取水样,并对周边土壤取样分析,经分析,检测结果显示相关检测指标未超过国家标准对环境未造成较大影响
在案件调查期间,恰逢阴雨天气,执法人员对查封扣押的废桶例行每天检查,确保废桶内的残留物不随雨水进入外环境。



2021年4月11日,李某某已委托浙江金泰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妥善处置了389只废化学桶,目前已使用新桶灌装铁砂。







该案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使用。”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已立案调查,拟处罚款10万元,并将该案件中涉案人员王某某函告给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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