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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边角料乱堆放,这家企业被罚了

杭州生态环境 杭州生态环境 2022-12-14



案情描述

2021年3月31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厂区西北角有七十余袋废边角料堆放,下方有废乳化液(属于危险废物)流出,废乳化液自东向西流到洗手台下方,通过水泥围挡孔洞及围墙下方孔洞流到厂区外,并由厂区外水塘流到化粪池内,最终排至河道。执法人员对洗手台下方以及厂区外水塘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洗手台下方废切削液COD为46800mg/L,厂区外水塘为2980mg/L。经进一步调查,由于该公司边角料堆放场地上方未封闭,下雨天雨水通过厕所上方屋檐冲刷到边角料堆场,带出部分残留废切削液,混合雨水流到外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该公司立即对危险废物进行清理,对受损土壤进行处置。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并将案件移交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认为该案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已立案侦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典型意义

本案违法行为与天气密切关联,具有较大隐蔽性,不是由于下雨,企业违法行为难以被发现。部分企业为逃避监管,利用雨雪天气、夜间等特殊环境时段违法排污,殊不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不畏风雨,全天候开展执法检查,使得违法行为无处遁形。该案中,执法人员查实违法行为后,立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及时开展现场复核,确保受损的生态环境在第一时间得到修复。同时,针对本案,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处罚决定作出后与公安机关开展专案研讨,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对于环境违法行为起到极大威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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