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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练兵丨2022年第三期典型案例通报

杭州生态环境 杭州生态环境 2022-12-14


为加大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创新力度,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持续提升执法履职效能,推进2022年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工作,按照全员练兵、全年练兵、全过程练兵的要求,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将定期对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查办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提升执法效能典型案例等予以公布。请各地认真学习借鉴、积极探索创新,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本期公布2022年第三期典型案例


一、浙江省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某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典型案件,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充分利用远程监控、比对试验、大数据分析、视频回溯等非现场监管手段为案件提供了有力线索。


案情描述

2021年12月6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中,通过数据巡检,数据比对试验,发现浙江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采取不正确的检测方法、检测流程,对车辆出具排放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的嫌疑,执法人员利用视频回溯等非现场技术手段固定证据。当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调查,通过调取历史数据,核验相关机动车辆信息、检测方式,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确认该检测公司存在对机动车采取错误检测方法以及错误检测流程从而出具排放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浙江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萧山分局于2022年2月24日下达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罚款拾柒万伍仟元整,并没收违法收入,同时要求该检测公司对涉案车辆召回重新检测。


典型意义

机动车尾气污染是大气污染来源之一,在防治机动车污染中,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工作是重要一环,也是大气污染防治源头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执法人员可通过数据分析、视频回溯等非现场监管手段,获取机动车尾气环境违法线索,提高执法效率,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情况的抽查和管控力度。



二、浙江省某医院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例特点

    该案例是一起通过非现场监管技术手段发现案件线索,企业与第三方运维单位分别利用标液替换水样、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最终躲不过生态环境部门在线巡查,而受到法律制裁的典型案例。


案情描述

2022年6月14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通过调看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的视频监控资料,发现2022年6月4日及6月5日,浙江省某医院在线监控站房内,在线数据显示超标预警后,该院员工金某和沈某分别多次进出该站房,并对COD检测仪进行多次违规操作,自动监测数据存在重大造假嫌疑。杭州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院进行现场执法。经调查,2022年6月4日和6月5日晚18:00左右,该院区正常营业,员工金某和沈某担心因在线自动监测数据COD浓度超标致使单位受到行政处罚,擅自将COD检测仪切换为离线状态,将COD检测仪内校准管插入瓶装的标液内,进行手动测量。


6月5日20时左右,该院自动监测设施第三方运维单位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俞某在未对COD、氨氮仪器进行校准和质控的情况下,擅自将省平台超标数据标记为质控数据,且经执法人员核实该院区站房内COD分析仪器未存在该条质控数据记录。


处理结果

该院区通过使用标液替换水样、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该院区第三方运维单位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该案件中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在线监测数据超标后为逃避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而选择干扰在线设施,该行为是不可取的。当事人应当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不能抱有侥幸心理。第三方运维单位在得知当事人在线监测超标后,不仅没有帮助该企业查找超标原因、采取整改措施,而是通过电话、视频指使该企业违规操作干扰在线监测设备,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运维单位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更是触犯了法律底线。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在线智控”数字情报模型大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和固定环境违法线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第十条第二项“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三项“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三、杭州市某纺织企业利用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案例特点

该案例是由第三方监理单位发现,通过非现场执法模式查处的一起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5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委托的第三方监理单位在日常巡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集成系统发现,杭州市临平区某纺织企业在线监控设施停止运行后,通过绿色软管用电泵抽水的方式,将沉淀池底部的生产废水抽至标排口排放。第三方监理单位发现这一异常行为后第一时间报告分局执法队,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企业因沉淀池需维修,所以在在线监测设施停止运行的情况下,抽出沉淀池的生产废水排放。


查处情况

杭州市临平区某纺织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审议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罚款拾万元整。


典型意义

     当前,“数智”执法监管已然成为一种新趋势、新实践。传统的“面对面”监管模式,因有限的执法力量,导致监管覆盖面低。为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环境监管、环境执法、污染物减排等工作中应有的作用,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引入并不断优化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第三方监理制度,以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力量,提高环境管理效率。通过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集成系统等数智监管平台,可切实提高生态环境监管的精准性、靶向性,实现监管“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





四、杭州市某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评报告表质量问题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是生态环境部门与第三方合作,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对环评文件质量进行抽查,对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报告编制单位、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依法严惩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根据第三方移交线索,2022年2月28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执法人员对桐庐某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年产清洗砂35万吨技改项目环评报告表开展调查。经查,杭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方环评编制机构)编制的桐庐某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项目选址及准入与《富春江-新安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1-2025年)》的符合性分析不足;二是现有项目描述不清,未说明主要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未对现有项目产排污情况及环保措施进行符合性分析,未提供现有项目污染物排放达标资料;三是遗漏主要特征污染因子(TSP)的现状监测、调查资料;四是项目卸料、加料粉尘均为无组织排放,环评报告仅核算了无组织排放量,未给出厂界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达标依据;五是噪声影响预测评价不规范。


为进一步确认违法事实,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专门邀请行业专家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复核。经专家复核,认为该环评报告表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七、八、九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问题,属严重质量问题。


查处情况

该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单位和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杭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叁万伍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对该项目环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禁止五年内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第三条“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失信记分20分”和第四条“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五年内或者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失信记分20分”,对该项目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20分。


典型意义

因环评质量认定涉及专业性强,处罚结果对当事人影响较大,执法人员在基本确认违法问题的情况下,进一步通过组织行业专家开展审查论证的形式确认违法事实,为案件高质量查办奠定基础,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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