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面向全县征集文物
为全面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 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文物及相关照片、史料的征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内容
文物征集的范围原则上指明溪县有史以来发现的具有较高 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类文物,明溪县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 反映自然地理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各个方面的自然 及人类见证物。在类别上包括动植物化石、石器、陶器、玉器、 青铜器、漆木器、瓷器、金银器、碑刻、书法艺术、工艺美术、 革命文物、文史资料、照片、生产工具、生活工具等,与明溪县 关联度高的其他文物信息。
(一)古代史类 1.出土或传世的清代以前的各种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各类 文物。2.反映明溪县不同历史时期行政区划及变迁的各类文物、文 献及各类资料。3.反映明溪县历史文化名人的碑、志、牌匾及资料。
(二)革命史类反映明溪县近现代革命斗争史的文物、实物及图片资料。特 别是国内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与革命烈士、重大战役有关的具有 纪念意义的实物,如任命书、奖状、奖章、手稿、电报、照片、珍贵文件、信函、用过的物品等。
(三)民俗文化类反映明溪县百姓衣食住行、婚丧喜庆等方面的民俗文化文 物;农耕时期使用的生产生活用具;各类文化用品(戏服、文房用品)等;反映明溪县宗教信仰的文物(宗教服饰)和史料。
二、征集方式
(一)捐赠。接受个人、单位捐赠,由县政府颁发《捐赠证 书》,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征集程序
(四)统一移交、入库。经鉴定后,按照国家文物局《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明溪县人民政府造册收藏或暂存。
四、有关要求
诚望热心文化遗产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捐献,提供重要线索。
地址: 明溪县河滨南路 522-1 号。
(文物征集登记表如下)
来源:明溪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