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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数据|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79条

瑾彧 招标网电子平台 2023-10-07
2022年10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共发布“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79条,大致可分为三类,包括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串标围标和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第一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2022年10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有31条,占比约39.2%。杭州网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网服公司”)参加了杭州市大数据管理服务中心(杭州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办公设备软硬件维护及视频会议导播服务项目(编号:HZZFCG-2022-061)政府采购活动,提交了投标文件。2022年6月15日,该项目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杭州网服公司为中标供应商。采购文件的评审因素设定“拟派技术负责人具有计算机及软件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要求提供所有人员近3个月的社保缴纳清单原件扫描件”,杭州网服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变造的(杭州网服公司2022年5月)浙江省(杭州市本级)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伪造的(范凯、李红阳)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项目于2022年7月7日发布更正公告“废标”,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杭州网服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杭州网服公司的《调查询问笔录》及2022年5月参保证明复印件;2.范凯的《调查询问笔录》;3.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的《回函》及杭州网服公司的2022年5月的参保证明原件;4.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的《关于范凯和李红阳资格证书真实性的复函》;5.该项目招标文件;6.杭州网服公司的投标文件;7.浙江政府采购网相关截图;8.该项目的预算执行书(杭政采分-2022-00706号)等。2022年10月8日,杭州市财政局对杭州网服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采购金额1180000元的7‰的罚款,计8260元(大写:捌仟贰佰陆拾圆整);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黑龙江柜派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柜派公司”)在参与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病理储片架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YZB21-1173)竞争性磋商后,依法向我厅提出投诉并按要求提供了证明材料。经查,柜派公司向黑龙江省财政厅提供的《质疑函》内容与向被投诉人(黑龙江中易招标有限公司)递交的《质疑函》内容不相同,增加了两项质疑事项。柜派公司向黑龙江中易招标有限公司递交的《质疑函》出具时间是2022年1月21日,质疑事项为两项;向黑龙江省财政厅提供的《质疑函》出具时间是2022年1月20日,质疑事项为四项。以上事实有柜派公司分别向被投诉人(黑龙江中易招标有限公司)和黑龙江省财政厅提交的《质疑函》等在案佐证。柜派公司的行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诉,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2022年9月,柜派公司被黑龙江省财政厅处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佳木斯市东风区伟浩物资经销处(以下简称“伟浩经销处”)在参与佳木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原煤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Z13926HW00080136包2)中,按照招标文件资格性审查表中“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2021年10月20日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税种: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佳木斯市智博物资经销处在该项目中,按招标文件资格性审查表中“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2021年10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摘要:公共缴费)”证明材料。经向佳木斯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函证,两公司均未在该中心参保,未查询到两公司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信息,两公司的行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022年9月,黑龙江省财政厅对上述两公司分别处罚款8.7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第二类:串标围标2022年10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串标围标的情形有37条,占比约46.8%。绥芬河市泓军电脑销售部与绥芬河市欣桐电脑经销处参与的绥芬河市信访局办公设备采购项目,绥芬河市绥芬河镇人民政府电脑、软件采购项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委员会办公设备采购项目,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设备采购项目,两家供应商联系人一致,存在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情形。绥芬河市竣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绥芬河市勤俭电脑店参与的绥芬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办公设备采购项目,绥芬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打印机采购项目,绥芬河市绥芬河林场办公设备采购项目,绥芬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办公设备采购项目,两家供应商联系人一致,存在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情形。绥芬河市盛邦家具店和绥芬河市优尚家具店参与的绥芬河市公安局景区警务室办公家具采购项目,两家供应商联系人一致,存在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情形。绥芬河市恒晖办公用品经销部和绥芬河市顺金电子经销处参与的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式电脑、办公软件采购项目,两家供应商联系人一致,存在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情形。绥芬河市海池电子产品经销处和绥芬河市绥涛电脑软件销售有限公司参与的绥芬河市商务局项目办公设备采购项目,中国共产党绥芬河市委员会组织部办公设备采购项目,中国共产党绥芬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设备和软件购置项目,两家供应商联系人一致,存在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情形。上述公司均被绥芬河市财政局视项目情形分别给予罚款,同时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经七台河市政府采购中心举报线索,发现诚斯技术(衡水)有限公司和山东正开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在参与七台河市体育局冷冻机组(二次)采购项目时MAC标书制作机器代码一致,黑龙江鹏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黑龙江舜隆救援装备有限公司在参与七台河市应急管理局防汛物资采购项目时MAC标书制作机器代码一致。上述四家公司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投的情形,2022年9月14日,诚斯技术(衡水)有限公司被七台河市财政局罚款人民币0.6万元,同时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黑龙江鹏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黑龙江舜隆救援装备有限公司分别被七台河市财政局罚款人民币0.990元万元,同时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第三类: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2022年10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情形有11条,占比约13.9%。天津国大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违法记录如下:(一)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当事人向天津市财政局提交的关于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安保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HGP-2021-B421)的投诉书中,所附证据材料中包含参与该项目的另一家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相关材料。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就上述材料的合法来源作出说明。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违法情形。(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先后参加天津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保安服务项目(项目编号:TGPC-2021-D-0869)和天津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保安服务项目(项目编号:TGPC-2022-D-0198)的政府采购活动,并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中标后,当事人以受疫情影响、拟派驻的保安员暂时不能取得保安员证为由,申请退出上述项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情形。2022年9月27日,天津市财政局对该公司处以565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江苏中科君达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022年10月14日,南陵县财政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拾万零伍佰伍拾元整(20109921元×0.005=100550元);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2022年10月14日至2023年10月13日)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哈尔滨中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京公司”)在2022年6月21日参加涿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疫病防治(购买专用设备)”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中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而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严重影响了采购人的项目进度,属于“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以上事实有涿州市农业农村局递交的“关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申请”、中标通知书等为证。2022年9月30日,涿州市财政局对中京公司处罚款294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022年10月13日,岑溪县财政局也发布了对中京公司的处罚公告。据了解,岑溪县财政局抽查中发现,某项目还没有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经了解后,岑溪县财政局于2022年9月14日向相关当事人发出监督检查通知书,并要求被检查对象派人到现场接受询问笔录和作出说明,相关当事人均只提交了书面说明或申辩函。经查,广西联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云公司”)2022年6月6日在广西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显示中京公司为成交供应商,但联云公司没有向中京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没有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原因是中京公司不按采购文件约定缴纳中标服务费。2022年6月24日联云公司向中京公司发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通知函,中京公司复函要求先发成交通知书并给甲方联系方式。2022年7月28日岑溪市中等专业学校经办人李某通过微信向中京公司联系人张某发送了政府采购合同书。2022年8月4日联云公司在没有收到中标服务费情况下向中京公司发出了成交通知书,2022年8月8日岑溪市中等专业学校经办人李某通过微信向中京公司联系人张某发送了政府采购合同书。2022年8月26日联云公司向中京公司发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通知函。截至处罚公告发出之日,中京公司既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缴纳中标服务费,也没有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岑溪县财政局向中京公司发出监督检查通知书后,中京公司只提交了申辩函(没有附相关佐证材料),没有到现场接受询问笔录和作出说明,提交的申辩函中也不能作出正当的理由解释。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岑溪县财政局对其处以采购金额(¥749000元)千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7490元整,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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