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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包全废!2000万医疗设备大项目被废标

瑾彧 招标网电子平台 2023-10-07

PART01

两次废标


2022年7月26日上午发布的“平远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批)”招标公告。该项目的预算金额高达2712.593500万元。


过在8月17日,采购代理机构举行该项目的评标会(该项目第一次招标),该项目4个包全部废标。


其废标理由是:上传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


8月24日该项目再次发布采购公告(该项目第二次招标)



但是这次招标还不太平!10月14号该项目再次宣布项目废标。


至于这次为啥废标,其实是这次的招标方动了某些小心思~

我们能看到,10月13日公布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平财采决〔2022〕1号),显示该项目存在多处违规行为:


5名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但该项目未按专家提出的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论证稿)第二章第一条项目概况,在未提出修改意见情况,论证专家在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却增加了“……报价或低于预算金额的80%.......”的规定。




PART02

查阅评审报告后


查阅评审报告后发现:


(1)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一条项目概况,要求供应商报价不得低于80%报价,该项目评标专家根据上述规定对多个供应商的报价低于预算价的80%作出不符合符合性评审的决定。


(2)该条款(决定)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的规定;


(3)该项目《政府采购备案表》注明品目名称是医疗设备,品目编码是A0320,但抽取到的专家有多名不是医院设备专家。


(4)该项目评审专家的组建未按照《政府采购备案表》品目名称和品目编码进行抽取,部分专家不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规定。


最终财政局判定根据被投诉人的答复及查证相关资料,该项目的其他采购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该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含招标文件论证)。


PART03

细究原因


这次的废标,究其原因是设置最低限价、抽取的评标专家不规范最终导致的,这也为大家敲响了警钟。


“低价中标”“恶性竞争”近年来一直饱受争议。对于低价恶性竞争问题,87号令有专门的条款予以解决(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等)。

看到这里肯定有人想问

那么为什么不能设投标最低限价?

招标文件中不可以规定投标报价的最低值,因为不同投标人的个别成本也不同。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我国法律、法规都规定实行合理低价中标而禁止最低价中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在采购文件哪些规定属于设定最低限价?

1.投标人的报价不得低于200万元,否则投标无效。

2.供应商投标报价不得低于预算金额(最高限价)的50%,否则为无效投标。

3.供应商投标报价低于预算金额(最高限价)的50%,价格分为0分。

4.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争,否则投标无效。

5.供应商投标报价如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其他供应商平均报价的50%,则为无效投标。

6.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最高限价5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7.若投标报价低于项目预算的40%,评标委员会根据成本分析资料对投标人报价合理性进行评审,判断是否低于成本价。如投标人不提供成本分析报告将被认为为报价低于成本价投标,该投标人投标无效。

8.投标人分项报价时,“人员薪资”部分占投标总价的比重不得低于70%,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9.在本次投标之前一周年内,本次投标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相同配置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高于20%。

10.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报价,不高于市场平均价,且与本次投标前一周年内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最低报价相比,比例不高于15%。

设定最低限价有哪些法律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定最低限价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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